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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方发生洪涝灾害,出现因灾死亡畜禽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做好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灾后不出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立即对受灾区域、公共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建立排查台账。发现病死畜禽要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协调专业处理企业及时做好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把关,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职责,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依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规范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严防染疫动物流出产地。要全面加强屠宰检疫工作,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做好入场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坚决防止因灾死亡、病死或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畜禽进入屠宰场,坚决防止病害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屠宰、交易、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收购、运输、加工、贩卖因灾死亡畜禽、病死畜禽和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接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涉嫌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确保灾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引导,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抗击洪涝灾害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平台,面向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从业者,进一步加强引导,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告知随意丢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因灾死亡(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相关从业者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主动报告、严格按照“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做好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85/202308/c00_31656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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