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团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兵环委发〔2023〕2号)要求,依据“三定”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截至目前的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附件: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
事项清单
1.牵头组织改善团场连队人居环境。
2.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3.参与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4.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推进清理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5.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6.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7.组织推广绿色、环保农业机械化技术。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8.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
9.指导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10.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配合开展兵团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工作。
11.配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参与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预警、空气质量预报的联合会商,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12.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转发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原文链接:http://nyj.xjbt.gov.cn/c/2023-12-27/83171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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