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至12月21日,各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531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共发现3家水产养殖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用药和养殖档案、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呋喃唑酮代谢物、地西泮)等情况,存在可能导致其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予以进一步关注并行政处罚。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2、杜某某水产养殖户(所在地:叶城县恰尔巴格镇锦绣园艺村1组)存在在水产品(鲤鱼)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呋喃唑酮代谢物)行为,经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0.3万元,相关养殖水产品500千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外某鱼塘(所在地: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喀拉阿什村)存在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地西泮)用于动物养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605/202312/9a9e7f18508b47e28e1ec7c8dd08e4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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