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申报
1.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2.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供检疫申报单、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记录、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宰前检查
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并进行临床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三、同步检疫
1.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生猪检疫涉及的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场方按照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对每批次屠宰的生猪的血液进行采集,收集血清后,立即进行检测或冷冻保存备用。采用PCR、核酸等温扩增以及ELISA等病原学检测方法。
四、检疫结果处理
1.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2.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记录。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bt/202311/t20231116_241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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