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8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的评估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以监管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旨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屠宰企业标准化评估认定办法和现场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申报、评估、验收、认定和公示等工作,对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运行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发布有关情况。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七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专家开展以下工作:
(一)承担广东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则、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屠宰企业的现场论证、评估和验收等;
(三)参与指导全省各地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技术升级改造、重点项目、相关工作机制的编制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全省屠宰标准化建设信息,组织开展对我省屠宰标准化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情况和有关建设项目的跟踪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展屠宰标准化建设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
省农业农村厅可以聘请相关机构开展评定涉及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八条 各地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建设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第九条 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的申报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遵守国家有关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和《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建设指引》要求,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四)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符合《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档案记录完整;
(五)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六)年设计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上年度屠宰量5万头以上(以屠宰检疫数量为准)。
第十条 各地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市、县主管部门推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评估认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一)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由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年屠宰量等进行初审并加附意见后报送至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至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现场评估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一)企业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复印件;
(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对照建设指引自评, 还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等);
(四)厂区布局结构图、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一)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予以形式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验收。专家组经现场评估后提交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三)经专家组验收通过的屠宰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通过的生猪屠宰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并制发标牌。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将择优推荐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单位。
第十四条 广东省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实行“风险控制、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没有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屠宰病害猪或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被取消“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屠宰企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对工作中借机收费、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jd2416/content/post_430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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