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字〔2023〕17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南繁基地是现代种业育种创新的前沿阵地。我省南繁制种被誉为“全国杂交水稻制种的一面旗帜”,常年南繁制种面积稳定在15万亩左右、产量稳定在2500万公斤左右,面积、产量均占全国80%以上,为保障国家用种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南繁基地统筹管理,提升我省南繁工作服务质量、巩固我省南繁优势地位,迫切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各方面南繁力量,促进我省南繁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此,特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
4、《江西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主要原则是健全南繁运行管理体制,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形成职责清晰、管理顺畅、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南繁运行管理体系,着力南繁运行管理效率和水平。
《办法》共五章、18条。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了日常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商机制,界定了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萍乡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了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租地的承担主体。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土地流转租赁工作由萍乡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三是明确了南繁育种基地土地使用范围。南繁育种基地土地用于育种科研,优先满足省内重点农业科研单位、种业企业。
四是明确了南繁基地日常管理的范围。对核心区与非核心区、育种基地与制种基地,均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服务。
五是明确了育制种工作有关要求。比如对用于科研育种的土地出现撂荒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提出了制种服务的相关内容和事项。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省到海南从事种业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海南岛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以及种子生产、试验、鉴定等活动,在海南统一或自主流转租赁土地而建立的基地,具体包括育种基地和制种基地。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南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3/31/art_27936_4409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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