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法律专家、农业行政执法骨干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评选出优秀案卷25卷。2023年12月8日,在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会议上公布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 2023 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赣农厅办字〔2023〕53 号)。
2023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南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程率金 邓建辉 吴铁军 李卫丽
2.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进贤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进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邓汉辉 胡寿强 彭红梅
3.生产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九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郭军 申泰宇 周云 郑油情 洪芸 刘梦
4.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瑞昌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瑞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曾宪银 徐济柏
5.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都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江涛 曹园孙 谭安生 肖招萍
6.经营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案
处罚机关:乐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乐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邹鹏程 苏建军
7.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彭星 胡翔 陈臣 姚志坚
8.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上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上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瑜 李峰
9.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处罚机关:新余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新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军国 简小梅 宋青梅
10.使用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案
处罚机关: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承办机构: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潘周航 胡福良
11.生产经营劣质兽药案
处罚机关: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游长海 曹宙宏 唐鹏灿 肖胜 谢瑶 肖凯文
12.在禁渔期内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案
处罚机关:全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全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黄志文 黄麟 黄伟文 曾祥辉
1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大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强 谢利文 李刚
1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处罚机关:宜春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宜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易建军戴旭 黄光耀
15.使用电力方法违法捕捞案
处罚机关:铜鼓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铜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周文 刘文明
16.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处罚机关: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上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易水根 况诚建
17.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案
处罚机关:上饶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上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胡海阳 占盼艳 许词功
18.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广丰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广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燕兵 刘虎 江霞 鄢志杰
19.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鄱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鄱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徐赣波 余理真
20.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吉安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吉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永华 夏强 夏欣晨
21.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峡江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峡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胡耀华 涂轻松 谢少波
22.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机关:安福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安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周振海 李继红 刘烨
23.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抚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抚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邹来华徐志江邱斌王卫斌李肖萌李志刚
24.经营假农药及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乐安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乐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国宾 龚寅锋
2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处罚机关: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黎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方根财 胡胜 邓安源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12/21/art_27781_473737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