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激励村级组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规定等履行职责。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需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村级组织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党政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应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级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级组织召集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民个人事项由村级组织引导村民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三)精简村级组织工作报表。除紧急突发工作外,村级组织报表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鼓励党政群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数据信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未经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向村延伸。深化应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一张表”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系统归集、有机整合、交换共享、多方利用。
(四)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对村级组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单独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探索建立“双向评价”机制,赋予村级组织对县级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推动党政群机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加强对村级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五)从严控制村级工作机制设立。规范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六)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以县(市、区)为单位持续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面积一般应达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规范设立便民服务站(大厅),村级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和服务流程。按照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原则,取消隔离封闭的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整合工作性质相似的村级工作机制办公场所,统筹党政群服务活动阵地,实行“一室多用”。以村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合理划分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妇女(儿童)之家、村民议事厅、矛盾纠纷调解室、标准化卫生室等功能区域,建好用好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七)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一般应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村级组织标牌以长条竖排为宜,一般应在200cm×30cm以内,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门口两侧依主次悬挂;村党组织标牌用白底红字,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用白底黑字,所用文字应为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外墙设置可更换的插入式简明标牌,在村级综合服务大厅设置相关服务类站(点)标牌、标识或集合式服务功能索引牌。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集中陈列展示。
(八)提升村级治理和服务效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岗位力量,将公益性岗位专干、乡村振兴专干等统一纳入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村级党建、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建立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评议制度,深入开展村级议事协商,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效。推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供给下沉到村。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村级治理,发挥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积极作用,组织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力量进村开展服务,提升为民服务精细化精准化能力和水平。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九)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规范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取消。对属于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相关党政群机构要适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十)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由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用途、开具单位、有效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和证明内容范本等。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明确相关依据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对因政策措施衔接调整不到位,暂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事项涉及村级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重点任务加强部署,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重点工作常态推进,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市(州)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城乡社区治理考核,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十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市(州)、县(市、区)要详细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底数,全面深入自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市县两级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准入联审机制。党政群机构涉及村级的年度工作事项,每年年初须提交本级联审机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等部门依法依规建立省级指导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公布。省级党政群机构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拟以党委、政府或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涉及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相关内容,须提前征求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意见。分级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措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通过致函提示、通报曝光、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明确推进时序。2023年5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深入开展相关调研,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底数。7月底前,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10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12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开展检查评估,检验工作成效,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上半年,各市(州)、县(市、区)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减负工作成果,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常态化机制。力争用一年半左右时间,推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清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规范、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
(十四)促进成果转化。党政群机构要以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依法规范履职行为,为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注重挖掘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动减负工作效能整体提升。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各市(州)、县(市、区)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要统筹部署、同步推进,参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本措施精神执行。
附件:
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fg/202305/t20230506_870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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