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排查整改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安委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我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就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4月27日,省安委会召开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5月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省农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排查整治农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特重大事故。从即日起至12月底,分4个阶段在全省农业系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此次农业系统专项行动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紧盯突出问题狠抓排查整治。以风险、隐患和事故为导向,突出消防、农机、农药、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督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生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二是紧盯关键环节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的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业责任,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属地责任,统筹部署推进,一体督导实施。三是紧盯质量效果狠抓严管与执法。由企业集中开展全面自查自改,政府部门强化帮扶指导,发挥企业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强调监管部门科学精准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六项工作。一是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研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报告;排查整治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排查整治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三是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措施和作业过程监督;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格履行特种作业上岗管理制度。四是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六是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巡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新招录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动态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日常检查。
(二)狠抓行业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制定和宣传排查整治方案,将排查整治行动的内容、事项和要求等宣贯到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并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二是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在自查自改阶段要集中对监管检查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加强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事项及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三是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四是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五是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提高执法质量;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县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帮扶指导。
三、整治重点
本次排查整治行动主要聚焦4个重点行业领域。一是消防方面。对照《消防安全主要致灾要素和重大风险隐患》(吉消委[2023]1号),聚焦行业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督促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所属场院、厂房、实验室等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二是农机方面。对照《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全面排查整治农机安全隐患,抓好农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农机安全宣传培训、农机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严厉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无反光标识、灯光不全等违法行为。开展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治理,查处挂外省号牌在我省运营的变型拖拉机。三是农药方面。重点整治农药生产企业“五个必须落实”不到位问题。聚焦年初农药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出问题,照单回访、照单督导、照单销号,形成工作闭环。检查农药经营门店、仓储场所通风、消防等设备设施,严查私搭乱接电线、堆放杂物及阻挡消防通道问题。四是渔业船舶。对照《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渔发[2022]11号),聚焦“溺水、碰撞、自沉、风灾、火灾”五类事故高发情形,重点排查整治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救生设备、未开展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应急救援救治演练等。强化隐患突出渔船和重点渔港水域安全监管,防范商渔船碰撞风险,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作业等行为。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5月8日前完成动员部署;第二阶段到7月底前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第三阶段到11月底前相关部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执法检查和督导检查;第四个阶段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各地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行动,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
1.《消防安全主要致灾要素和重大风险隐患》
2.《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消防安全主要致灾要素和重大风险隐患
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将主要的导致火灾发生和重大风险隐患列举如下。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动火作业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附件2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附件3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aqsc/202306/t20230612_872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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