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并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条,经审议研究后决定部分采纳。
意见建议:第10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中的“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渔政主管部门需要向公安部门进行移交。
采纳情况:采纳关于内陆方面的建议,不采纳关于海洋方面的建议。
不采纳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因此裁量基准中海洋水域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hdjl/dczj/202303/t20230302_4255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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