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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发布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我省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原裁量基准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在认定标准、细化阶次、处罚内容与我省原裁量基准存在不一致。按照国务院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需对照修改我省原裁量基准。

  二、修订原则

  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设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在涉渔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坚持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情况确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对裁量基准中没有明确的从重、不予处罚等例外情节,在文件正文中予以明确。三是坚持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结合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经验,确定违法情节的认定标准、细化阶次。

  三、主要内容

  《基准》涵盖了打击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管理等领域。《基准》明确了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分类、认定标准、细化阶次、处罚内容等事项。修订后《基准》共有166条:

  一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规章128条。直接采用国家层面裁量基准中的75条,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留原先省级存在的33条全国性法律法规裁量基准;增加20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裁量基准。

  二是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38条,主要来自《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阶次调整

  各地渔业执法部门在办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时,应当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当调整处罚阶次:一是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二是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三是对符合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阶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施行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305/t20230517_432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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