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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根据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和《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密切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种苗市场检疫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植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有权制止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三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植保专业知识,从事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在职农业技术人员。

  (二)关心植物检疫事业,熟悉专业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兼职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从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及农业技术推广等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

  (一)兼职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兼职植物检疫员审批表》,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兼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工作在当年10-11月进行。

  (三)兼职植物检疫员被聘请上岗前应经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因工作变更,不能继续从事兼职检疫工作的兼职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免职手续,收回注销兼职植物检疫员证,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五)对不称职的兼职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程序,取消其兼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并收回注销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六)被批准为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颁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兼职植物检疫员证》(证件由省厅统一制作)。该证只限本人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使用,不作其他证明。《兼职植物检疫员证》丢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的奖罚。对完成植物检疫任务较好,成绩突出者,由设区的市或省厅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辖区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兼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xzgfxwj/202309/t20230915_441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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