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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我省围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扎实开展风险排查,不断强化监督抽检,狠抓案件线索查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超标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淄博市高青县晋某某生产销售的黄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8月,高青县农业农村局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农户晋某某生产销售给淄博市张店区某蔬菜批发零售店黄瓜乙螨唑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黄瓜确是晋某某生产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高青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款,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500元。

  二、烟台市芝罘区顾某某生产销售的韭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6月,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顾某某生产销售的韭菜在市监督抽查中被检出氯氟氰菊酯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芝罘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同时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三、济宁市邹城市刘某某生产销售的辣椒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9月,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刘某某生产销售的辣椒在监督抽查中被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邹城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同时参考《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四、潍坊市高密市许某某生产销售的菠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3月,潍坊市高密市河崖镇张许村许某某种植的菠菜在市监督抽查中被检出腐霉利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五、滨州市高新区刘某某生产销售的芹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5月,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范家村刘某某种植的芹菜在省监督抽查中被检出氯氟氰菊酯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处罚款200元。

  六、聊城市阳谷县梁某某生产销售的豇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8月,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阳谷县石佛镇前洪村农户梁某某销售给阳谷县石佛镇某超市的豇豆噻虫胺不合格。经调查,梁某某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其生产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阳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3500元。

  七、威海市临港区董某某生产经营的韭菜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3年6月,威海市临港区董某种植的韭菜在省监督抽查中被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威海市公安局。经威海市公安局审查,不予刑事立案查处,威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第6条,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韭菜,对现有韭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处罚款1000元。

  八、菏泽市牡丹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黄瓜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3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黄瓜检出禁用农药氧乐果,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立案侦查,经审核未对社会安全和群众健康产生危害,不予刑事立案查处。牡丹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现有黄瓜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

  九、淄博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阳光玫瑰”农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的“阳光玫瑰”农产品仍未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淄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300元。

  十、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6月,东港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蔬菜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400元。

  十一、济宁市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微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1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微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400元。

  十二、枣庄市滕州市孔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5月,滕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马铃薯收购商孔某无法出示收取、保存的马铃薯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孔某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滕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款300元。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gsgg/202312/t20231219_459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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