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有效掌握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信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追溯,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积极行动,强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执法检查。
滨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辖区内茶鲜叶收购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购的茶鲜叶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后续在对该公司复查时发现,其未有效落实整改措施,收购的茶鲜叶仍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于7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无锡市在新农安法修订实施后,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未依法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在全市范围内既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又有力推动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地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8/10/art_12466_10980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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