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省政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结合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应当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建立健全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化管理制度。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于当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编制下一年度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清单。有项目建设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与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
第十条 申请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
(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的项目,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商同意,可以增补纳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市、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按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年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并抄送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并抄送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当会同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条 加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升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2/26/art_12083_11109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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