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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孔凡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孔凡成(身份证号:320827*********214):

   2023年04月27日20时31分,我支队执法人员在洪泽湖颜圩水域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你与尹继连正在使用一艘未经检验的7.5米长90马力水星牌汽油机铝合金材质快艇进行捕捞,现场查获刚起水的三层丝网8条以及鲜活的渔获物,渔获物经现场称重鲤鱼50.5千克、白鲢48.35千克,总计98.85千克,渔获物已现场放流至湖区。你在禁渔期使用未经检验的渔船实施丝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鲤鱼50.5千克、白鲢48.35千克,渔获物合计98.85千克(渔获物已放流至湖区);2、对孔凡成罚款人民币2000元;3、对尹继连罚款人民币2000元;4、没收渔具:三层丝网8条;5、没收渔船:7.5米长90马力水星牌汽油机铝合金快艇1艘。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洪渔告〔2023〕50010号)邮寄至你签署的送达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因无法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洪渔告〔2023〕5001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尚嘴居台光路渔政五大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洪渔告〔2023〕50010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毕兴伟 张奋

  联系电话:0527-86454588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尚嘴居台光路渔政五大队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洪渔告〔2023〕50010号).pdf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3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9/18/art_11977_11018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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