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便〔2023〕2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农规〔2021〕9号)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现就阶段性评估及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验收
(一)验收对象
2021年度下达的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2022年度下达的稻麦轮作“无人化农场”集成示范项目。
(二)验收依据
1.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1〕22号)。
2. 《关于做好2022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和稻麦轮作“无人化农场”集成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2〕165号)
3. 项目合同书。
(三)验收形式
1. 2021年度下达的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于11月底前完成在线填报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提交,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验收申请表一式3份,同验收材料1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由省农业农村厅或委托第三方择时组织验收。
2. 2022年度下达的稻麦轮作“无人化农场”集成示范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于7月底前提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3份,同验收材料1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由省农业农村厅择时组织验收。
(四)有关要求
1. 材料要求
验收材料按以下内容排序装订:(1)项目工作总结;(2)项目技术总结;(3)项目合同(复印件);(4)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审计报告;(5)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6)项目成果在实施区、辐射区应用证明;(7)有关项目实施的宣传资料、发表的论文等;(8)产业化、机制创新的有关资料等。
2. 其他要求
(1)项目资金审计工作须按照审计要求的程序组织;审计内容包括合同内明确的省级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2)项目成果应用证明(见附件2)按表格中规定内容填写并盖章。
(3)项目验收工作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请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材料的填报、审核、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阶段评估
(一)评估对象
2022年度下达的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二)评估内容
1. 项目实施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合同(含二级合同)各项指标与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示范点建设情况;项目产业化开发情况;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情况;项目各单位协作情况。
2.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与财政资金到账情况、设立专账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详细使用情况及主要设备的购置情况(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生产能力等)。
3. 项目实施效益评估分析。包括项目实施已产生和预计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 项目档案建设情况。包括试验示范资料、项目宣传资料、项目音像资料等。
(三)评估方式、时间
项目评估采取自查、汇报评估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联系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项目开展阶段评估。各项目执行单位按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12月中旬完成对各项目的实地评估并形成阶段评估评价意见。
2. 省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以自查为主。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项目执行情况择时进行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抽查。
(四)材料及报送要求
1. 项目阶段总结材料。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对照《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要求以及本通知的“评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逐项阐述实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在线填报主要设备购置明细表和项目阶段检查资料表。
项目同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上述材料进行在线审核、提交。
2. 阶段评估意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评估工作,形成评估评价意见并在线填报,收集汇总辖区内项目阶段总结材料,用A4纸在线打印,一式2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省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阶段评估要求同上。
(五)评估要求
1. 各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2.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申报立项等重要参考依据。对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限期整改;严重违反项目合同书的,将停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联系人:高晋宇,联系电话:025-86263170,邮箱:jsnjzbc@126.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7/17/art_11977_10953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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