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2018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2018年9月,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印发《暂行办法》,主要任务是促进无公害农产品转型升级,加大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依法履职,规范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施行,为更好适应新时期基地管理要求,满足人们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消费需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发布主体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变更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 基地续报要求。基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续报申请,续报基地环境、类别、面积不得发生变化,产地环境安全监测、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督导检查等结果应当合格。
3. 养殖类基地建设要求。养殖类基地应当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条件;养殖区域符合当地养殖发展规划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域内不得申报;畜禽养殖基地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4000万元,水产养殖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亩。
4. 技术支撑要求。开展基地环境、产品监测和病虫害抗药性筛查,强化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和品质调控技术验证。
5. 全产业链发展要求。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建设基地,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6.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格式要求,对《暂行办法》内容相关表述按有关要求进行完善。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9月20日印发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3/art_51447_10727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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