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成(身份证号:320827*********214):
经查,你与尹继连在禁渔期使用未经检验的渔船违法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鲤鱼50.5千克、白鲢48.35千克,渔获物合计98.85千克(渔获物已放流至湖区);2、对孔凡成罚款人民币2000元;3、对尹继连罚款人民币2000元;4、没收渔具:三层丝网8条;5、没收渔船:7.5米长90马力水星牌汽油机铝合金快艇1艘。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洪渔罚〔2023〕50010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尚嘴居台光路渔政五大队
联系电话:0527-8645458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洪渔罚〔2023〕50010号).doc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3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1/2/art_11977_11060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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