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我区农牧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明确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2022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1年以来,《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黄河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制修订,对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形、处罚标准等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我厅2017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农牧规发〔2017〕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为依法贯彻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裁量基准》的实施,我厅又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二十三条,对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实施主体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适用《裁量基准》进行了具体说明。
《裁量基准》包括农作物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品种、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基本农田保护、肥料、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农药、畜牧业、生鲜乳、兽药、饲料、动物卫生防疫、生猪屠宰、渔业、渔船、渔业(野生动物)19个行政处罚子裁量基准,具体规定了203项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裁量依据、裁量档次、适用情形、处罚幅度。
链接到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jd/202312/t20231204_242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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