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热带优异果蔬的引进和产业化,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11月17日17:00前发送至厅种植业处邮箱hnsnytzzc@126.com。联系人及电话:杨卫帆,65337679。
附件: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热带优异果蔬的引进和产业化,实施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加速海南国际自贸港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对引进和本地热带优异果蔬开展集品种示范、技术展示、产业推广于一体的热带果蔬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分为热带水果、热带蔬菜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带优异果蔬资源,是指广泛分布于热带地区,具备丰产、优质、抗逆等优良农艺性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价值,或能够开发利用的果蔬品种和种质资源。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热带果蔬研究、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
(二)生产规模。热带水果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每个不小于100亩,每基地至少展示示范10个以上果树新品种或资源;热带蔬菜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每个不小于50亩,每基地至少展示示范15个以上蔬菜新品种或资源。
(三)品种要求
示范基地展示示范的品种或资源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境外引进的新品种或资源应具有隔离检疫场试种报告。
(四)生产条件。基地应具有长期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自有或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应在5年以上;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技术力量。具有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科研、教学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
(六)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驯化选育、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示范推广等内容。
(七)示范效应。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高,形成配套的生产技术规范;示范种植的果蔬新品种经济效益高、生态效益好,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简介;
(二)申报单位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经营权5年以上证明;
(四)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产学研合作合同、资质证明;
(五)企业生产技术规范;
(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管理档案;
(七)已开展的示范推广工作及成效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隔离检疫场试种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基地均可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和认定流程如下:
(一)申报程序。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复评申请表》,经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运行情况、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后,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专家评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依照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公开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告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示范基地认定结果,颁发牌匾。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指导示范基地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和运行考评,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示范基地的申请受理、日常监管等工作,积极支持基地稳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基地。
第九条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确保生物安全;制定优异果蔬生产技术规范,推动产业发展;承担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需及时申请复核认定。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再具备示范生产条件的或运行考评不合格的;
(三)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的;
(四)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不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
(六)有效期结束,未及时申请复核的;
(七)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
(八)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出现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1.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复评申请表
2.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复评意见表
3.海南省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复评评审评分标准(暂行)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311/t20231113_3526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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