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6月7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3〕22号),明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出台前不等不停,前期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机制。

  一、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品类和方式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安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都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明确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合格证开具品类由试行的5类增加到6类,具体调整为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开具方式为批批开具。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按照一单一证开具合格证。

  二、落实合格证的查验、留存要求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要依法依规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可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明至少二年。在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同样需要落实查验、留存有关要求。

  三、推进追溯体系衔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并利用“贵农证”小程序或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开具合格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动入驻贵州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如实使用平台上报进场查验相关信息。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306/t20230629_8057599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