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3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4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贵州省2023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7〕8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4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发展目标
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效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2023年,我省粮改饲结构调整任务面积49万亩,收贮优质饲草料147万吨。
三、实施区域
遵义市:凤冈县、习水县
安顺市:关岭县、紫云县
铜仁市: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县
毕节市:大方县、纳雍县、威宁县
四、补助对象
支持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重点向养牛专业村倾斜,原则上实现“应补尽补”。
五、实施内容
粮改饲主要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促进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的种植,兼顾各地有饲用需求的杂交狼尾草、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品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项目实施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转变。各地可结合项目实施探索通过优质饲草与粮食作物秸秆混贮等方式,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比例,加快推进秸秆养畜。
六、补助方式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新建青贮窖(池)和草料库补贴,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其中优质饲草料收贮、优质饲草与粮食作物秸秆混贮每吨补助不超过60元;杂交狼尾草、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收贮每吨补助不超过40元。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开展新建青贮窖(池)和草料库补贴工作,含遮雨棚的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不含遮雨棚的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草料库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80元。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往年建设的青贮窖(池)和草料库等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七、工作要求
(一)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及黔财农〔2023〕93号文件,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补助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县级实施方案于7月23日前完成编制,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于7月31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各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张榜公示等方式,切实选择一批收贮能力强、带动能力好的规模养殖企业、家庭牧场、养殖户或饲草料加工企业作为粮改饲项目的实施主体。县级粮改饲项目主管部门要与各实施主体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每个实施主体优质饲草种植面积、收贮数量和时间节点等目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同时要组织实施主体与农户签订优质饲草收购合同,明确收购优质饲草的数量、种植面积等。
(三)强化项目督导验收。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粮改饲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报送《贵州省2023年粮改饲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各县负责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粮改饲收贮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以实际收贮量或实际青贮容积为准,按照每立方米0.75吨计算,统一验收方案、统一验收标准、统一验收程序,现场查验与审核签字同步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对发现问题的收贮主体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各项目县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材料报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强化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粮改饲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按照自评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要依据《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制定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方案,组织所属项目县开展粮改饲绩效自评工作,对粮改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粮改饲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851-85866439,0851-83853735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307/t20230725_81249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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