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原距离要求不适应当前四川省城镇建设发展,不利于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生猪产能恢复,间接影响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地方脱贫攻坚和社会稳定。二是原距离要求与当前四川兽医水平不匹配,近年来我省兽医机构专业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屠宰等管理相对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水平明显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部分选址距离规定有必要根据风险控制水平确定是否将其作为防疫的充要条件。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明确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具体评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办法》的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
(一)能进一步响应“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根据四川实际需要实施《办法》,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政府服务、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实现项目建设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目标。
(二)能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实施《办法》,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能创造更宽松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条件,进一步提升业主对于畜禽养殖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意愿,有利于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能助推地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三)能进一步促进生猪产能恢复、保障市场供应。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省2019年生猪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生猪稳产保供形势严峻。《办法》的实施,能响应四川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的政策,保障四川省2020年6000万头的生猪出栏任务顺利完成。
(四)能进一步提升基层兽医卫生水平。
《办法》的实施,一方面能促进管理相对人自主构建动物防疫屏障,强化生物安全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环保意识和防疫意识;另一方面能提升基层兽医系统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能力,强化防疫监督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自2020年8月13日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组织实施部门与风险评估工作组要求(第三条)、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条)、开展选址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第五-九条)、工作流程(第十、十一条)、管理相对人义务和责任(第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任务(第十三、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附表1)以及各类场所风险评估表格式具体评估内容(附表2-5)。
四、编制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立足于四川省畜禽养殖特点、兽医行业素质、四川主要地形地貌实际,经过科学论证、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大专院校与兽医行业专家意见后形成了《办法》,并于2020年8月13日公布。
五、可行性分析
(一)有可行的授权。
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的具体评估办法,由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兴办相应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
《办法》针对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不同的动物疫病风险,综合了天然屏障、人工屏障、生活饮用水源地、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各项因素,并将所在区域易感动物近期发生的传染病、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列入风险评估范围,较全面的考虑到各方面因素,能有效防止疫病传播风险,与防疫条件审查的根本目的高度一致,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0/8/21/c0d960eb64124769b4c114ba2cc00b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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