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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严格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严格做到期满报废,确保2025年全部清零”,《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道安委〔2020〕16号)“积极消减存量”等要求,深刻汲取金堂县“1•28”涉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等监理业务操作,确保四川省存量变型拖拉机按计划进度清零,从严加强安全源头管理。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底至3月中旬,在对全省存量变型拖拉机较大县(市、区)开展调研指导的基础上,完成《通知》初稿,经征求部分市(州)农机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3月17日,《通知》(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3月18日发布。

  四、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转移登记的业务规范。禁止办理辖区外存量车辆转入登记,不得办理一年内应报废的存量车辆转移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制,真实办理辖区内存量车辆转移登记。

  二是关于实地安全检验的业务规范。禁止异地委托检验,实施告知承诺制,严格开展实地安全检验。

  三是关于注销登记的业务规范。包括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和依法公告注销登记两种情形,同时要求落实车辆信息共享机制,集中销毁号牌、证件及档案。

  四是关于变更登记的业务规范。不得超期申请变更,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发动机和机身(底盘),不得以“因质量问题”为由,更换整机。

  五是工作要求。《通知》提出要坚守“发展决不以牺牲生命安全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把隐患当事故整改”的意识,在管理上做加法,在存量上做减法,以“铁心、铁腕、铁面孔”的刚性要求,规范存量变型拖拉机监理业务办理。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1/3/22/b35a3574704f499885524626055043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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