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粮食法制 > 正文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4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及所辖县(区)海洋局:

  为规范我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水产养殖业健康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30日

  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广西水产养殖业健康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精神,结合广西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广西国家级示范区),是指在广西辖区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考核验收通过,经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创建示范主体。

  第三条  广西国家级示范区分为以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或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两种类型,按属地原则,均归口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申请

  第四条  每年1月,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创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条  创建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二)印发的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三)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六条  各申请创建主体在完成创建申请备案后,应利用1—2年时间,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创建内容和标准,投入相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争取尽快达到示范区标准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应及时出台并落实支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相关政策,并加强指导检查工作。

  第八条  每年9月,各申请创建主体要根据创建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逐条进行评估评分,认为各方面已基本达到示范区标准要求后,填写《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自评表》,撰写示范创建工作总结和自评估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创建示范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四)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考核验收自评表;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十条  每年10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收到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其中已经基本达到创建标准的,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考核验收通知。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的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提出验收申请并经书面审查已基本达到创建标准的创建主体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创建示范工作总结汇报、观看创建示范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应严格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逐条考核和评分,考核验收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四章  公示和择优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专家组考核验收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考核验收总分值分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和规定数量,按高分到低分择优将创建示范主体名单及其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审核和审定后,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广西国家级示范区的主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局(海洋局)也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广西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定期复验、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辖区内广西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指导,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对本辖区广西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2次工作检查指导,县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对本辖区广西国家级示范区(以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每年至少开展2次工作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广西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广西国家级示范区应于每年1月编写年度工作方案,提出当年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每年11月底前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示范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下一年度工作打算等。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经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年度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于年底前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九条  广西国家级示范区每3年开展一次定期复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广西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定期复验。即将到期复验的广西国家级示范区应在到期前3个月做好复验准备,填写《国家级示范区复验自评表》,撰写三年来工作总结和自评估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复验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在当年11月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条  广西国家级示范区除了符合农渔发〔2021〕13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提请农业农村部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拒绝接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检查1次(含)以上;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1次(含)以上;

  (三)到期复验而不按规定提出复验申请的。

  第二十一条  被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主体,从被调整之日起6年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自治区渔业项目资金;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3年内不得享受自治区渔业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解读:《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fxwj/t103791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