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目前,我区尚未出台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牛羊、家禽未实行定点屠宰,但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分别对质量安全管理及畜禽产品检验、畜禽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作出了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仅确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及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我区牛羊、家禽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合格标志及验讫印章没有统一规定。对销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牛羊、家禽肉品,需要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包装的肉品需标贴检验合格标志,有必要明确牛羊、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印制要求。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章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印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的规定,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的样式,按照农业农村部提供的式样印制。
(二)明确猪、牛、羊、家禽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的样式。
(三)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制作及管理要求,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由各市自行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制作,各市要加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事项包括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的获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使用要求。
(五)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日期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章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印发)作废日期说明。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4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173836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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