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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6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根据《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闽环发〔2023〕3号)要求,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27号),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职责职能,现就涉本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公开。

  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三、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四、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五、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六、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七、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八、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tzgg/qt/202311/t20231117_6302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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