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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动态,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实践能力强,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起引领带动作用;勇于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本专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发展;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学历及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职。

  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满10年。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之日算起。

  3.考核条件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8名);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5名);

  (5)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5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选育国审新品种2个(前5名)或省审新品种3个(前3名),在全省推广或在国内大规模应用(须提供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获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3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9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级重点农业工程及技术支撑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须提供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验收通过,已在两个及以上省份推广(须提供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省级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2)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5.学术能力水平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10篇以上(须提供原始审批、审核、应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2)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不得累加计数,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或全省本专业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4)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刊物发表至少1篇。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长期在县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紧跟本领域技术发展前沿动态,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带动作用,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

  2.学历及资历条件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学历规定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3名正高级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之日算起。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

  3.考核条件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少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前8名);

  (2)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前5名);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10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8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选育国审新品种1个(前10名)或省审新品种2个(前8名),在本地区(市、或两个以上县)大规模推广,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获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6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须提供技术应用及鉴定证书,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4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二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5.学术能力水平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4篇及以上(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2)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附使用此教材开展技术培训现场照片及相关印证材料),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基层一线人员主要是在县级及以下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对基层一线人员设置的业绩成果和学术能力申报条件为最低限制条件,具备省市级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热爱三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技术知识,紧跟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动态,业绩成果突出;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带动作用,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

  2.学历及资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获博士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学历与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3.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获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业绩成果条件

  省、市级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8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新品种3项及以上。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前8名)须在省级及以上范围推广,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前6名)须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取得一定经济效益(须提供审核验收通过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获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5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技术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须提供省部级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以及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8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10)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1)上述(4)(5)(6)(7)(8)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

  县级及以下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10名)及以上奖励;

  (2)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新品种2项及以上,并在本区域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须提供审核验收通过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获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原始首创发明人(前6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3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县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3项及以上,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配套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6名)在本市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提供关键技术支撑2项及以上,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须提供完整规范、相配套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8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获原市农村技术承包奖、市科技进步奖3项及以上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9)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10)上述(2)(3)(4)(5)(6)(7)(8)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

  5.学术能力水平

  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作为学术能力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现职称、工作简历等。

  (2)学术研究情况。包括近年来对本专业前沿科学、实用技术和实践调研等研究成果,说明主要观点,加以阐述(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均可),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一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学术文章(第一作者)。

  (3)岗位业绩综述。主要对本人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等进行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主持或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项目综合报告、调研分析报告、论文、论著、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荣誉奖励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支撑材料。

  6.高技能人才评审条件

  具有农艺(畜牧、兽医)工高级技师以上资格,任现职满4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按本科学历申报。

  7.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5名(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5)获省级技术、技能竞赛前3名。

  四、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范围且符合评审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除资历条件外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评审相应职称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工程师(水产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工程师(农机化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工程师(水产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农机化专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下列情况申报人员,经各市人社局审核,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汇总后报送。

  1.各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2.非公有制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其中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

  七、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开,实行“三公示”。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评审条件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明纪律责任,实行“双承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1-7676026。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八、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报送

  个人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人单位出具的民主推荐情况和三次公示结果证明材料。

  2.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出具市级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函,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出具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的审核意见函。

  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包括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A4纸双面打印、胶装,一式5份(含电子版)。

  4.《山西省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评审综合考评表》或《山西省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综合考评表》,A3纸打印,一式10份(含电子版)。

  5.《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山西省正高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答辩论文,字数不超过5000字,A4纸打印,独立装订,一式10份(含电子版)。

  6.职称评审相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本1套(目录及所有复印材料装订成册,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附《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主要包括: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证书;论文论著(论文封面、目录和内容,论著封面、目录和封底,网络检索页)等学术研究成果;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专业工作奖励表彰证书等。(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供相关材料作为参考)。

  (初审单位对照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原件退还申报人,省高评委收审复印件)

  单位主要报送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1.《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信息表》;

  2.《2023年农业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

  3.所有申报人员证件照电子版,要求白底、清晰(近一年内拍摄、免冠露耳、着正装),格式jpg,像素413px*626px,尺寸35mm*53mm,小于80kb,文件名称设置为身份证号码。

  (二)申报材料管理

  单位材料由各市、省直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收集;个人材料用A4纸质档案袋,由各市、省直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收取、核实,所有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评审材料。其他所有申报材料在评审结束后,以市为单位集中保存2年,省直材料保存1年,除《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其它材料一律不退本人及所在单位,如有需要请自留。《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于评审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到省农业农村厅领取。

  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打印装订,各类表格格式,请登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下载(http://nynct.shanxi.gov.cn/)

  (三)相关事项说明

  1.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起算,实算至2023年底。如: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从1998年12月31日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2.任职时间计算。从单位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之当年起算,实算至2023年底。如:要求任职满5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任现职;要求任职满10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任现职。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取得相应资格算起。

  3.名次要求。业绩成果和学术能力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一般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一般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8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6名。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均要求为技术组成员。

  4.答辩内容。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答辩。高级职称主要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及支撑材料为依据,正高级职称主要以学术论文、论著及有关学术技术成果为依据,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的有关政策、专业知识、研究成果、岗位履职等情况进行答辩。

  5.时间安排。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统一报送评审材料,全省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报送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咨询电话:0351-8235207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2023年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38/202311/t20231120_94300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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