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根据《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现将开展2023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是市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评定监测办法有关规定。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评定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和有关材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2.县级审查。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11月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随报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评定监测办法第十条要求内容)两份。

  3.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局复核各县申报材料,按分配指标择优筛选,经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议后,11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随报省级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4.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筛选100个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厅党组会审议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省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和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突出重点。各市申报省级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3.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初各市申报省级示范社摸底数量分配指标,各市按1:1.2的比例择优推荐。未纳入年初摸底范围、未经年中培育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

  4.严肃纪律。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系人:张康萌任路路

  联系电话:0351—8235231

  电子邮箱:nytzkm@163.com

  附件:1.山西省2023年省级示范社申报指标分配表

  2.山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3.山西省2023年省级示范社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0/202310/t20231024_941301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