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我省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
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湖南历来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是湖南为数不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修订。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表示,湖南现行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湖南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是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病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全球、全国的大流通,境外、省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
此外,湖南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发生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控措施是早隔离、早检测,必要时立即封锁、立即扑杀,但是现行实施办法缺乏对可疑、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早、快、严、小”的控制、处置制度设计。再比如,活畜禽调运和交易是动物疫病传播的最大风险,而现行实施办法缺乏对动物调入、活畜禽交易的疫病防控管制措施。诸如此类,都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实施办法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的“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对大部分条款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并增加了2章28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省人大常委会在动物防疫法修订公布后,立即启动湖南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用2年多时间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省委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我省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
《实施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特点?
实际上,这次修法,是对2002年省本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第二次修订。随着上位法的修改,根据立法计划,这次常委会全票通过了修订草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介绍,这次动物防疫实施办法修订在制度设计上聚焦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畜牧水产事务机构的地方,由其承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事务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动物检疫点派驻专业人员。
二是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明确的“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方针,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强制免疫评估、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监督、外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新增了畜禽活体交易管理、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兽医实验室管理、指定通道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三是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制度。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要求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增加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相对较高、危害相对较大的狂犬病犬只免疫管理规定、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调运管理规定。
本次修订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防控体系薄弱、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活畜禽调运、交易管理等制度缺失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二是坚持务实管用。服从动物防疫实际需要,对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进行删除,对已经不能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坚持地方特色。着重结合湖南动物防疫工作特点和需求,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延伸,在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的具体事务中体现湖南特点。
《实施办法》如何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
全球人畜共患病约有200种,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200多种,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
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徐旭阳介绍,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聚焦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从三个方面强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
一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二是阻断传播路径。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复杂,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通过采取休市、消毒、禁止活畜禽交易等管理措施,消灭病原、阻断人畜共患病传播途径。
三是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易感动物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与人类密切接触的犬、猫等宠物免疫管理作出规定,对高风险的易感动物进入我省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布鲁氏菌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我省是布鲁氏菌病低风险区,为防范外疫传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牛羊等易感动物调入湖南进行限制性管理,规定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应当从布鲁氏菌病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或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调入。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310/t20231012_3166617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