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3〕37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提高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工作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9日
(联系人:崔国胜;联系电话:82031882、13641043180)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以及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等。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违规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经费概算、进度要求等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勘察、测绘、设计、监理、评估评审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田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 全市和各区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全市和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2)按照整村整镇建设的方式储备项目,一个镇(乡、街道)的建设任务原则上1至2年完成;
(3)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科学合理,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条件、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储备区安排建设项目,明确储备库中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
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勘察、测绘、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为项目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确定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预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和设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面对面质询。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将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审批单位应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再批复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单位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复核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通知并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长效管护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鼓励区农业农村局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后续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和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全过程加强管理。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监督检查各区项目竣工验收落实情况。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多方面内容,包括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经审定的项目设计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复核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等。项目竣工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验收时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完工后5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准备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申请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等。
(三)开展竣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四)出具验收意见。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复核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等利益相关方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档立册,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全市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与设计,确保项目设计科学合理,提升农田建设质量和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流程
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按照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度安排,项目选址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勘察、测绘与设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步:开展资料收集和农业调查。
根据项目建设标准,勘察、测绘等单位对项目区气候、水文、地质、土壤、植被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项目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作物种植、生产水平、农户状况、灌排条件、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二步:组织项目勘察和实地测绘。
根据项目设计目标,勘察、测绘等单位准备影像图等资料,对项目区进行踏勘,确定项目区边界。设计单位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建设内容,按照整村整镇建设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的初步方案,并征求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勘察、测绘单位针对初步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地形测量、工程要素属性调查、现状图制作等,并形成勘察、测绘报告。
第三步: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标准,项目设计要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两类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9项内容(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根据勘察、测绘成果确定建设内容和工程方案。优先安排田块整治、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基础性工程。项目类型可为新增建设、改造提升或两者兼有,预算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步:征求部门和基层意见。
设计成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应进行现场回访,征求区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园林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第五步:组织评审和公示。
设计成果征求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召开由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园林、财务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审批单位及时批复设计文件。
二、农业调查
农业调查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的重要环节,可通过文献查阅、问卷调查、农民访谈、实地观测等方法对项目区及其周边开展农业调查。农业调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土地状况、土壤肥力、农户情况、生产情况、建设条件等。调查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项目区地理位置、行政隶属、交通条件等;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气候、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项目区历史古迹、文化遗产等情况;项目区所属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项目区是否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及其储备区,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
(二)土地状况
项目区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管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设置情况和土地确权情况,土地权属是否存在纠纷等。
(三)土壤肥力
项目区土壤主要理化性状,包括土壤质地、土壤容重、pH、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等;项目区障碍土层情况、土壤限制因素等。
(四)农户情况
项目区所在镇、村、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区涉及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包含承包和经营情况、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等。
(五)生产情况
项目区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制度、复种指数、种植主体、扶持政策等。主要农作物的耕作、栽培、品种、配方施肥、植物保护、农机作业等技术水平。主要农作物产量、产值、成本、补贴、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等。
(六)建设条件
新增耕地来源;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可供农业灌溉用水量等水资源条件以及现状灌溉设施条件;当地农田水利工程习惯使用的材料及其供应情况,有客土(砂石料)利用要求的应划定客土(砂石料)源位置及储量;现有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项目区适生树种等。
通过开展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数据资料等调查成果。
三、勘察测绘
勘察、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勘察、测绘行业相关标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的要求,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开展全要素勘察、测绘,勘察、测绘成果要满足项目设计要求。勘察测绘内容包括,收集地籍相关资料,确定项目区建设范围,并实地测量各种地类面积,将土地利用现状、高程点、等高线等标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形图上。
(一)田块整治工程要素
——水田、水浇地、旱地应以田埂、田坎为界,测注田面高程;
——田埂、田坎均需测量上图,其中田坎应测注高度和坡比;
——拟平整区域(包括田块、沟、塘、河道、水工建筑物等)应进行细部勘察、测绘,测量时应注意范围内房屋、电线杆、通讯线、水塘、道路交叉口等固定地物,测注其高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要素
——对项目区内或周边存在的水源设施如机井、泵站、管道、出水口等进行测量,并测注数据。
——对各类水工建筑物的长、宽、高、直径等外观尺寸进行测量,桥梁、水闸、泵站、坝等重要单体建筑物位置应进行细部测量。
——沟、渠应测注其宽度、深度、坡度(顶宽、底宽)、高程、材质、断面形状比降等,每50m测注一组数据。
(三)田间道路工程要素
——应测量项目区内道路(等级公路、田间道、生产路),注明道路的等级、材质。等级公路每100m在中心线上测注一个路面高程,田间道、生产路长度超过500m的在路头、路中、路尾分别测注高程,小于500m的在路中测注一个高程。有坡度的道路应测注坡比。
——拟新建田间道路(宽度不低于2m)或加宽田间道路应按其中心线两边外延20m测量,新建或加宽的田间道路两端点应外延20m测量。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要素
项目区内的各类行道树,应标注树木类别、走向,岸坡防护、沟道断面、材质、防护面积应做调查统计。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要素
项目区电力线路应区分高压线和低压线,并注明电压等级、长度和名称。项目区其他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查标明。
(六)土壤改良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和实地调查,确认项目区内是否有不良质地土壤、板结土壤、风蚀沙化土壤等,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七)障碍土层消除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和实地调查,确认项目区耕地有效土层内是否有犁底层、白浆层、砂姜层、夹砾石层、黏磐层等障碍土层,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八)土壤培肥工程要素
依据档案资料或取土测试,确认项目区土壤养分含量和肥力水平,并将其分布情况在地形图上标注。
勘察测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一般测量比例尺不低于1:2000,若设计及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
(三)根据项目区面积大小,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埋石点。在项目区不受施工影响的外围,应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
(四)测量范围一般应从高标准农田建设边界线外扩20m-50m。
(五)土地类别按照TD/T 1055-2019中附录A执行;工程图示应符合TD/T 1040的相关要求。
(六)地类图斑面积统计以公顷为单位,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勘察测绘,形成勘察、测绘报告和项目地形图及细部图件等成果。
四、项目设计
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填平补齐”原则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合理布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明确建设标准和工程方案。设计内容包括: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田块整治工程。分析田块基本现状,确定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合并、废弃地整治、障碍物清理、土地平整等。
(1)坚持将项目区内部和周边零散的撂荒地、低效园地、残次林地、一般耕地等归纳合并,统一整治,尽可能产生新增耕地,实现耕地集中连片和规模经营。
(2)平原区以修筑条田为主,山区坡耕地宜改造成梯田。根据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布置以及农作物种植要求,确定田块的设计高程、田坎(埂)高度、田面坡度等参数。
(3)如地形坡度无法满足农机作业、节水灌溉要求,需进行土地平整。土地平整之前,对原有可利用的表土层进行剥离收集,并根据耕作层厚度进行调整,待田面平整后再将剥离表土还原铺平。
(4)如项目区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不达标,应结合实际进行客土填补或深耕深松,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一般不低于60cm,耕层厚度一般不低于25cm。
2.灌溉与排水工程。按照灌排并重、旱涝保收的要求,完善农田灌溉和排水设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1)平原农田灌溉主要采用地下水,涉及新增机井或现有机井加深的,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执行,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山区旱地可修建集雨灌溉工程或引洪灌溉工程。
(2)根据地块大小、种植方式选取渠灌、管灌、喷灌、微灌等不同类型节水灌溉措施。因地制宜引进指针式喷灌机、平移式喷灌机、地埋式自动伸缩喷灌系统、新型滴灌系统,配合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控制、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3)采用明渠输水的灌溉工程应符合GB50288-2018和GB/T50600-2020等有关规定,采用管道输水工程应符合GB/T20203-2017等有关规定。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规定。
(4)农桥、渡槽、倒虹吸、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等渠系建筑物布置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和交通、生产、生活便利。
(5)排水系统要与附近分洪渠道、河道相连接,避免项目区排水内循环,确保引得进来、排得出去。灌排建筑物、渠道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88-2018要求。
3.田间道路工程。按照路相通、机宜耕的要求,完善田间道路。
(1)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路、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2)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
(3)原有田间道的,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石屑、沥青砂、沥青表面处置等铺装路面,生产路、新建田间道原则上采用砂石路面。
(4)田间道与田面之间高差大于0.5 m或存在宽度(深度)大于0.5 m的沟渠,宜设置下田坡道或下田管涵。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沟道治理,以及污染隔离带、生物栖息地保护、景观美化等内容。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须不低于90%。
(1)原则上不再新建农田防护林,仅对农田防护林缺行断株、死树枯树进行补种。农田防护林树种应考虑与周边现有树种、景观的一致性。
(2)农田上游易受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地方,下游临河道一侧,应修建岸坡防护和坡面防护工程。护岸材料应就地取材,并优先采用生态环保措施。
(3)在土石山区的排水沟,当沟床受水流下切侵蚀、剧烈发展时,可修建谷坊。在有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以及弃土、弃渣的沟道内,可修筑拦沙坝;在较宽的河沟内,为避免河水对另一侧农田的冲刷破坏,沿山脚一侧顺水流可修建拦水坝。如承担项目区排洪任务的排洪沟道淤积严重,可进行清淤工程设计。
(4)坡面防护工程应和梯田建设结合。在梯田内侧面修建截水沟,并与坡面排洪沟相连,在连接处做好防冲措施。
(5)对于毗邻居民点、主要道路等易受破坏的农田,应在易受破坏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围挡、排水沟等进行隔离保护。
5.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用机井、灌排泵站以及信息化工程应采用安全稳定的输配电线路供电。农田输配电工程包括输配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
(1)农田输配电工程建设按DL/T5118-2010规定执行。
(2)线路额定电压及输电功率及距离应符合DL/T5118-2010要求。为考虑安全,推荐设计使用无井房机井和杆式变压器,并做好项目区内废弃机井、井房的妥善处置方案。
(3)变压器容量应与机井或泵站所需容量相符。当变压器承担除农业生产负荷外,还承担其他负荷时,应一并考虑,扩大容量。
(4)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应设防火设施,井房(泵房)内外输、配电装置等重要设施应布设防雷、防盗装置。
6.其他工程。应利用遥感、“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用视频监控、智能化、信息化等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建设农机库、晾晒场等工程,其技术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1.土壤改良工程。主要包括土壤质地改良、土壤板结治理、土壤风蚀沙化防治等。
(1)土壤质地改良:根据土壤资料和勘察、测绘成果,评价耕层土壤质地状况。对于耕层属于过沙、过黏、通体沙、通体黏等土体,可采用原土掺沙、原沙掺土等客土方法改善土壤质地。
(2)土壤板结治理:根据勘察、测绘成果,评价土壤板结状况。针对耕层板结土壤可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深耕深松、施用土壤调理剂等措施,降低土壤容重,增加土壤团粒结构。
(3)土壤风蚀沙化防治:根据勘察、测绘成果,改造农田防护林,增加植被覆盖度,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田小气候,减少风蚀沙化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2.障碍土层消除工程。根据土壤资料和勘察、测绘成果,评价项目区耕地有效土层内是否存在犁底层、白浆层、砂姜层、砾质层等障碍土层,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3.土壤培肥工程。根据农业调查结果评价土壤肥力状况。针对土壤肥力水平较低地块,应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配方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有机肥包括农家肥和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应充分腐熟,商品有机肥应符合NY/T525-2021要求。
通过深入全面设计,形成设计报告、预算书和设计图纸(现状图、规划图、单体图等)等设计成果。
五、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zcwj/43624926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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