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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产出安全,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我厅决定在10月至11月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抽样时间:2023年10月至11月。抽样地点:蔬菜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娄底市、怀化市;畜禽产品在张家界市、永州市、邵阳市、湘西州;水产品在长沙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品种:针对消费量大、问题隐患较多的重点农产品品种,重点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集中整治的11个问题突出品种,蔬菜为豇豆、韭菜、芹菜、辣椒、普通白菜、菠菜等,畜禽产品为禽蛋、牛肝、牛羊肉等,水产品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牛蛙、泥鳅、黄鳝等。

  (二)监测数量:本次监督抽查抽检样品200批次,其中蔬菜80批次、畜禽产品60批次、水产品60批次。

  (三)监测对象: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运输车、散户等“三前”环节。

  (四)监测参数:蔬菜监测32种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监测8种药物残留,水产品重点监测14种药物残留,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

  (五)抽样方法:蔬菜抽样按照《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

  (六)判定原则:蔬菜中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的规定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中禁用物质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进行判定,停止使用和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和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医发〔2005〕3号)停止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进行判定;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进行判定,停用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进行判定,不得检出药物和常规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进行判定。

  三、要求

  (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以此为契机找准问题、发现隐患、及时处置、跟进执法。要严格遵守“双随机”和“抽检分离”的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合理安排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开展现场抽样和完成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件2),确保监督抽查程序规范和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二)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现场指导抽样并完成现场制样,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实行随检随报原则,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20前报送。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查处、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监督抽查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杨韶红,电话:13687380849。

  附件:1.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2.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监督抽查检测项目.docx附件2: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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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310/t20231007_31533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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