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3〕53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3〕24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和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见附件1),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二、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假兽药和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及时对假兽药进行溯源,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喻赟 传 真:028-85564976
电子邮箱:413880116@qq.com
附件:1. 2023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
2. 2023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产品情况汇总表(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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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9/25/5f31aa61806842689d6689be7759d0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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