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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的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及我区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函商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牧业生产性用地、农牧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3.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4.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给予宅基地安置的;

  5.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涉及退出现有宅基地,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户一宅”原则要求,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须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承诺拆除旧房。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一)农村村民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级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村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乡(镇)政府审批要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草等部门核实。完成核实后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

  根据乡(镇)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附件5),鼓励地方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需求的,应当提前组织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确保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从本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挂钩核销;本县指标库中无指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在跨县域或市域范围内落实,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

  对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因避让地质灾害、生态保护以及建档立卡户因农村危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搬迁或重新选址建设的可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

  三、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应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需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如原宅基地已办理过登记,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处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建立完善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压实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村级组织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乡镇政府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市)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信息化管理,并做好与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衔接,实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要切实加强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和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村民群众自觉树立耕地保护意识,依法依规用地建房。

  (二)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地(市)、县(市、区)要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力量,强化组织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格局。在此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细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和具体要求,并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乡(镇)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原则,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五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要求。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进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制度。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乡(镇)审批。村级组织要在相关部门机构指导下,建立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核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做好日常管理、矛盾调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安排农村村民用地面积标准,严格控制新增、扩建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牧民公寓、农牧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村村民资格权和农村村民房屋财产权,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加强宅基地综合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规定,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要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加大对违反宅基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障农牧民权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宅基地工作纳入考核,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确保履职到位,切实防止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出现“断层”“断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式)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

  式)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309/t20230920_377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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