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函字〔2023〕289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3〕1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主管局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成熟一个、评估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要充分利用渔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运营的支持;要加强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4号)要求,结合辖区内苗种场实际情况,组织条件达标、管理规范、意愿积极的苗种场优先开展申报;市级审核同意后,2023年于9月25日(2023年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评估申请。
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疫病防控机构、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省渔业病防委专家委员会、经营主体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技术培训,指导落实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各项管理措施。各水产苗种场尤其是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要积极主动升级改造防疫设施、提升防控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
联系方式:
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0531-51789283。
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病防科:0531-86945304。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农渔养函〔2023〕111 号-关于加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9/t20230904_440479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