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
《关于完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增殖放流统筹协调机制
我部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工作。一是强化增殖放流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先后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每5年明确该段时期内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主要目标和各项措施等。《指导意见》规划全国适宜增殖放流水域410片,适宜放流物种286种,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126种;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殖放流指导性目标,其中规划放流的珍贵濒危物种数量比“十三五”时期有大幅提高;要求长江流域相关省份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四大家鱼等经济物种放流规模,加大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数量。2022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88亿元支持长江流域相关省份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带动投入各类资金5.54亿元,放流水生生物苗种42.17亿尾。二是强化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保护研究。推进在上海、江西、四川、湖北、湖南等地就地就近建设珍稀及土著鱼类保护保育中心,提升重点物种保护能力。建设三峡珍稀特有水生动物种质资源库活体库和基因库,收集保存了146种水生动物的遗传资源样本13万余份。持续开展珍稀特有鱼类人工繁育技术研究,破解中华鲟、圆口铜鱼、中国结鱼等20多种珍稀特有鱼类人工繁育技术难题,有效保护长江流域原有鱼类种群,为增殖放流提供土著种质。三是强化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我部明确提出要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2021年以来,我部指导全国各地确定1167家经济物种苗种定点供应单位(长江流域569家),101家珍贵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长江流域73家),推动各地按照《指导意见》“哪里来哪里放”的要求,强化放流本地种,避免跨流域放流导致生态风险。四是联合开展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自2011年起,我部联合水利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针对“四大家鱼”产卵繁殖的生态调度,在生态调度期间组织并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四大家鱼”亲本放流,补充水生生物资源,提高生态调度效果,同步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水利部编制《水电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设计规范》、《水电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运行规程》等行业规范,建立了适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生态保护需求的鱼类增殖放流站工艺设计标准化技术体系。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湖北、江西、重庆等省份17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累计投入财政资金340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统筹规划和科学研究,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提升珍贵濒危物种放流规模,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强化与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
二、关于完善立体增殖放流监管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国务院先后印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不断强化增殖放流力度。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一是不断完善管理制度。2009年我部发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16年与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制修订多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业标准。联合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制定出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联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发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增加了增殖放流的相关规定。二是持续规范社会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涉渔工程生态补偿项目增殖放流监管,确保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22年以来,我部指导全国各地确定272个社会定点放流平台(长江流域170个),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放流。三是强化放流执法监管。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并设立了相应罚则。《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对违反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我部强化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增殖放流方案审查、风险评估、招标采购、检验检疫、公证公示、执法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增殖放流事前、事中和事后过程监管全覆盖。长江流域有关省份持续开展执法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防范和处置不科学、不规范增殖放流(放生)行为。在全国“放鱼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示范科学规范放流。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长江亮江工程、水生生物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等,强化增殖放流技防手段,进一步加强增殖放流执法监管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共建共管共享大数据监控监管平台,全方位多措施加强对无序放流的规范治理。
三、关于完善增殖放流管理监测评估体系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我部先后组织制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以及多个物种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基本建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标准体系,指导长江流域各地制定区域性增殖放流配套文件。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全面覆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统筹开展全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常态化监测工作,印发《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手册》,统一监测调查标准及方法。印发《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对包括增殖放流效果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进行整体评价。水利部印发《河湖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了江河湖库水生态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方案(试行)》、《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等,针对水生生物、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四大类指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引导地方开展土著鱼类保护、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进一步对增殖放流进行精准化指导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胡春桃联系电话:021-62453006)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JB/202308/t20230830_6435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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