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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作者:    

  2021年4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报废机具申请条件进一步明确、对农机回收拆解企业进一步规范、对报废补贴操作程序进一步优化、对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报废机具的条件,确保申请报废的机具来源清楚合法。《通知》明确,2021年起我省报废补贴机具的种类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等7类机具,其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主要部件,插秧机应有发动机、分插秧机构、机架、行走装置等主要部件,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主要部件,其他机械(含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主要部件;属于转让交易的,应同时提供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尊重农民意愿可提前办理报废。

  二是进一步明确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确保回收企业的资质符合要求。《通知》明确,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资格的确定,须按照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现场验收、公示公开的程序进行。

  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

  三是进一步优化报废补贴操作的程序,确保政策实施各环节规范运行。《通知》明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民申请报废环节,要认真核对机主及其报废农机的信息,确保机具来源清楚合法、主要部件齐全,尤其要确保机具的唯一性,防范重复申请,套取补贴资金。在拆解销毁环节,要通过现场抽查或远程监控的形式,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要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对其他零部件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在注销登记环节,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在兑现补贴环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压实各方面主体职责。《通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机报废的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涉及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尤其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同时,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知晓度,扩大政策实施的覆盖面;确保2021年底前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全面实施。

  《通知》明确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补贴标准的调整情况

  1.附表《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种类及其补贴标准》中的拖拉机报废品目,不再包含变型拖拉机。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部分档次的补贴标准有所调整。

  3.将履带式拖拉机(不含轻型履带拖拉机)细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补贴。

  4.将4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插秧机、喂入量≤0.5kg/s的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纳入补贴。

  5.明确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包含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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