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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10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常态化落实,畜牧业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快速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一体化转变,兽医社会化服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覆盖不全面、服务不专业、机制不完善、政策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兽医服务重要实现形式。出台《实施意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是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进一步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巩固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对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市场主导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格局;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服务队伍;以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领域全面、服务机制高效的服务体系;打造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服务信誉良好的服务品牌。

  (二)具体目标。2023年,16个市至少选择1个县级开展试点示范,2024年,50%以上的县级开展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示范县;培育100个区域带动型品牌;制定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颁布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团体标准,建设兽医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培育一批标准引领者、创新者。

  三、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任务:

  (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模式。以培育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兼顾兽医其它服务的多元化服务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引导和整合有意愿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专业合作社等资源力量,将乡镇按畜禽养殖规模整合为若干个服务单元,按照“四有”要求,采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落实、县乡政府补贴”服务方式,指导其依法创办动物防疫专业化服务组织。

  二是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支持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或成立兽医专业技术服务组织,面向签约养殖场户、产品用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服务。

  三是科技组织支撑模式。支持畜牧兽医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

  四是连锁经营模式。鼓励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面向城乡延伸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半径,为城乡居民和畜禽养殖场户提供优质防疫服务。

  五是专业化服务模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及其包装物等。

  (二)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一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二是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和购买服务的范围和不宜实施社会化服务相关内容。三是建立考核机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有效破解兽医服务主体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差、干多与干少等难题。

  (三)严格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一是要求管理部门规范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二是规范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规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体的条件。

  (四)积极推动动物防疫责任落实。一是要求防疫主体认真履行其防疫主体的主体责任,推动规模养殖场结合“先打后补”政策,解决好其自身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推动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并逐步过渡到自己购买服务解决,实现从“要我防”到“我要防”转变。二是要求各地积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相关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等四个方面措施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落实,构建“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格局。各地参照省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小组,研究制定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推进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农业农村专项工作绩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求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明确所需资金可从省对县区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对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资金支出形式,保证对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的投入。省级对整县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动物防疫资金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同时,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建立保险联动机制,打造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模式。

  (三)强化培训宣传。要求各地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纳入培训计划。帮助和支持有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有技术含量、社会需求旺盛的技术服务项目。及时总结具体经验,召开现场推广会,提炼典型案例,评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示范企业等。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四)做好平稳过渡。要求各地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村级防疫员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村级防疫队伍平稳融入;做好中小规模及其以下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与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衔接,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好乡镇政府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确保“政府保密度、服务组织保质量”。

  政策咨询单位:兽医处;咨询电话:0551-626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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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87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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