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确保能源安全决策部署,推动加快建设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国家能源安全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省委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的重要举措。因此,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对我省农村地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是解决我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延伸,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有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单体容量已达上万立方米,一旦泄露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同时,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必要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此外,我省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方面创造和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有必要适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2023年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5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阜阳、铜陵进行了调研,集思广益,提高条例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章39条,修改后为6章3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一是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即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率,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二是明确规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推广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等农村能源技术。三是明确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等区域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四是落实“放管服”要求,保障农村能源安全利用,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等五种类型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二)关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二是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开展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鼓励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三是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在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四是规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三)关于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二是科技创新方面,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三是资金支持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和管护的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四是用地保障方面,在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五是惠农补贴方面,对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等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等作出规定。六是金融支持方面,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七是共享开放平台方面,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等信息服务。
(四)关于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二是明确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责任,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工程和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明确生产生物天然气、沼气等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如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等。三是明确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四是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咨询单位:省能源总站,咨询电话:0551-6267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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