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23〕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3〕15号)和《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渝评组办〔2023〕3号)精神,2023年拟在全市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千亿级生态特色产业培育行动部署,以升级打造五千亿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集群为目标,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创建示范为抓手,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头羊计划”专项工作,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水平,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全市拟新创建市级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5个、市级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100个。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园区有职责明确的管理建设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安商营商环境良好。
2.具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园区有总规、控规等空间规划,有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性研究。
3.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园区投资政策和环境良好,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金融服务、检验检测、仓储物流、技术研发、劳动用工、法律维权、出口代理、信息化管理等配套完善的服务体系。
4.具有较强的集聚效应。园区内集中集聚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呈现链条式集群化发展态势。全市分设50亿级(入驻企业实现年加工流通综合产值50亿元以上)和100亿级(入驻企业实现年加工流通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两种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5.具有良好的带动能力。园区内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本市建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基本形成“龙头+基地+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在税利贡献、用工就业等方面拉动作用明显。
(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规模效益突出。年主营业务收入主城都市区达5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企业有盈利。
2.企业信用良好。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被信用中国(重庆)列入“失信黑名单”。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等管理认证;食品生产企业主营产品已获得SC认证;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
4.产品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
5.绿色低碳环保。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有完整配套的环保设备,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市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6.带动效果明显。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
四、申报材料
(一)示范园区申报材料
1.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文件;
2.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申报表(见附件1);
3.园区组织机构文件材料;
4.园区空间发展规划研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5.园区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制度;
6.园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统计表(见附件2);
7.园区有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说明或证明材料;
8.园区及重点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情况;
9.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所获得的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认定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10.园区入驻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原料等情况证明;
11.申报材料真实性说明。
(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1.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3);
2.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创建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向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
(二)动员组织。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积极参与,自愿参加创建工作。
(三)推动创建。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园区和企业填写申报表、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于2023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上报。
(四)评估验收。市农业农村委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验收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组织公示。市农业农村委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对达标的示范园区和企业,市农业农村委采取通报和授牌方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认定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通过创建的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下给予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支持。
(二)对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建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撤销其示范资格;对出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在公布下一批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时一并予以撤销。
(三)请各区县对2019年以来创建的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填写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撤销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必要佐证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七、经费保障
本创建活动所需费用从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经费中列支,不收取园区和企业任何费用。
联系人:陈 勇,联系电话:89133831。
附件:
1.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园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统计表
3.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书
4.申报示范企业汇总表
5.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撤销申请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307/t20230731_1219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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