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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6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福建人保公司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因机构改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水稻种植保险的承保机构也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单家承保扩大为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均可经营。同时,根据最新要求,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和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需进行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根据《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有效化解水稻、马铃薯种植自然灾害风险,完善我省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福建省内,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起草过程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及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建议,在原出台的水稻、马铃薯保险种植实施方案基础上形成初稿。同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程序,经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基层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意见,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开展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公布。

  六、主要内容

  《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均包含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承保公司、赔偿处理、赔偿方式、资金拨付、其他要求等10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险标的。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符合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是种植的品种需为审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品种;三是种植地块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和非行洪区;四是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关于保险期限。从作物出苗时开始,至作物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三)关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由于规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关于责任免除。具体分为5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是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四是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五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导致的损失、费用。

  (五)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一亩水稻保额500元、费率3%、保费15元,再生稻再生季可视同一季投保,保额300元、费率3%、保费9元;一亩马铃薯保额1000元、费率5%、保费50元。每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保险公司开设的叠加商业保险,保费由种植户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补贴。

  (六)关于承保公司。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均可经营。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七)关于赔偿处理。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可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观察期后,进行二次定损并最终确定损失程度。

  (八)关于赔偿方式。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参保户、有关技术人员共同查勘定损,或由参保和承保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汇往被保险人指定账户。

  (九)关于资金拨付。由承保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保费补贴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保费补贴申请数据后向省财政厅出具结算意见函,省财政厅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核拨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十)关于其他要求。明确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解读处室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

  解读人:张善辉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811903。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308/t20230801_6218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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