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规发〔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我厅决定开展创建单位遴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基本形成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农牧渔结合的生产结构。
2.装备水平较高。旱涝保收高标农田比例较高,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业用电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机制初步建立,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数字化技术应用普遍。
3.产业链基本健全。已建成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能力较高,物流设施初具规模,产业链条较为完整,产业集中度、融合水平较高。
4.经营体系较为完备。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较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较高,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较好。
5.农业环境较为友好。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较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广泛应用,基本实现绿色化转型、生态化发展。
6.政策支持保障有力。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支持力度大,在用地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县域城乡融合等方面制定了创新性强、实用管用的政策措施。
二、创建任务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要围绕建设农业强县目标,完成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生产,夯实建设农业强县的物质基础;推进农业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强化建设农业强县的重要支撑;推进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激活建设农业强县的发展动能;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增强建设农业强县的产业韧性;推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筑牢建设农业强县的坚实底盘等五方面的创建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三、推荐名额及范围
2023年全国将继续创建100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分配我省推荐名额4个,其中基础性指标和政策性指标各1个,竞争性申报指标2个。
各市可推荐一个县(市、区)申报创建。推荐对象应选择农业现代化建设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地方支持保障有力,建设路径模式清晰,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县(市、区),优先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所在县和脱贫县(市、区)创建,优先支持未创建市推荐。
四、推荐及创建流程
按照“县级政府申请、市级农业农村局推荐、省级择优遴选、省人民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推荐和申报创建工作。
(一)县级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表述示范区拟创建类型,立足不同资源禀赋、区域特点、经济条件,总结县域农业现代化建设模式,凝练建设模式的内涵外延和主要特征,讲透模式的打法路数和创新机制,形成3000字左右的材料,以县级政府文件上报。同时填报《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基本情况表》。
(二)市级推荐。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本市拟申报对象,并于6月1日前报送推荐文件(附县级申报材料)。市级推荐文件一式三份,县级申报文件一式十份,PDF和WPS版电子文档同步发送至sxsfzghc@163.com。
(三)省级择优遴选。我厅将会同有关厅局,组织专家就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候选名单,并反馈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
(四)编写创建方案。各市组织推荐候选县(市、区)编制示范区创建方案(各县均按竞争性指标申报),并于6月12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五)申报创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遴选条件。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和发改部门,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创建任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质量,真正把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反映本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特色的主体遴选出来。同时加强对示范区创建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前置审核,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预警等级为橙色或红色的不得纳入创建范围。
(二)压实创建责任。承担创建任务的县(市、区)党委政
府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清单台账,集聚资源力量,引导多方参与,创新金融服务,强化用地保障,推动创建任务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市县要注重总结推进路径和创建模式,凝练创建经验,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路径。创新宣传方式,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推广示范区建设亮点成效,及时将创建成效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力争在全国宣传推广。
联系人:申宇飞张晨斌0351-8235239
附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规发〔2023〕15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2/202308/t20230803_9056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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