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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7月22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办法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wfb/xyyw/gnyw/202307/t20230724_8742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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