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农〔2021〕58号
各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4日
山东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现就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全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总体稳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调整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支持重点
保持政策延续性、稳定性,聚焦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大政策、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通过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贯彻落实国家渔业发展政策,促进各级各地区渔业发展、改革和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
(一)专项转移支付
1.支持国家级海洋牧场。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重点支持人工鱼礁、配套设施等内容,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2.支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重点支持开展近海捕捞渔船和远洋渔船以及渔船防污消防、救生通导、生产生活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深水网箱和大型智能养殖装备等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
3.支持建设渔业基础公共设施。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对区域内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4.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
5.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引导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支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等。
(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1.落实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明确的补贴标准(见附件),从严控制补贴力度,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捕捞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支持渔民减船转产。重点支持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报废拆解补助,优先报废75千瓦以上的老旧渔船,根据各市需求分年度实施,到2025年底,力争完成压减总功率18万千瓦,减船1500艘。对纳入山东省特殊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特殊渔船,按照不超过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报废拆解补助,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应减尽减。
3.其他。由各级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渔港经济区建设、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式
(一)专项转移支付
每年下半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储备,争取农业农村部立项支持,并按照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项目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
1.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以各市上年度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近海捕捞渔船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预拨上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各市按要求确定具体申报、审核、发放流程,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于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报送的补贴资金审核金额对上年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清算资金滚动用于落实下一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渔民减船转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考虑各市报送的年度渔民减船转产需求,将压减指标和资金下达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渔船报废拆解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各市县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拨付资金,具体管理程序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3.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渔业资源养护。省级组织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推荐、遴选确定当年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机构开展海洋渔业项目投资管理。其余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申报情况统筹组织项目储备,每年下半年确定项目承担市县,并据此测算拨付资金。
4.其他。每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县渔船、水产养殖发展水平、全省渔业发展重点、渔业发展规划等因素,将资金切块下达有关市县。有关市县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意见和承担的具体建设任务,统筹各级财政资金,组织各类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项目储备、申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需兑付给渔民或渔业企业、合作社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是渔业补贴政策的重大调整,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要提高对支持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市长负责制”,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要建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调整效果,确保渔区社会稳定。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程序、预期效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各市要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渔业水域污染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沿海市捕捞渔船及功率压减等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并对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将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滚动安排机制,强化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面向社会和基层,通过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要突出改革调整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渔业、渔船的信息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和反馈政策调整动态,确保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有序推进。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cwgl/202307/t20230718_4378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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