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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件方式。将意见直接发送至8768431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纸质方式。收件人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环境与耕地保护站,通信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邮政编码为150090。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我省地处东北平原黑土区核心区域,黑土耕地面积大产能高,保护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压实落靠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责任,巩固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养好用好”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措施保障,落实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责任到人头、到部门、到地块,激励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推动形成统筹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全覆盖,筑牢国家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严格管护。依法对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兜住环保底线、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
——坚持属地分级管理。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明确黑土耕地保护管理主体,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黑土耕地保护属地管理制度,实现对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的全覆盖。
——坚持部门协作联动。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一体推进保护、管理、监督与执法。
——坚持保护利用结合。强化黑土耕地保护与利用一齐抓,立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耕地实际,落实保护利用各项措施和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责任,保护好利用好黑土耕地。
——坚持严格考核奖惩。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评估考核与结果运用,建立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稳定黑土耕地数量。全省耕地数量不低于国家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
——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到2025年,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增加0.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稳步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全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较2025年提高0.1个百分点。
——改善黑土耕地生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和侵蚀沟治理,建立农田林网结构,防治黑土耕地水蚀风蚀沙化。
——建立黑土耕地管护机制。各市(地)、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田长制”实施方案,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田长制”工作体系,实现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责任全覆盖。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田长设置
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责任体系,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5+2”七级田长。
1.省级田长:设省级总田长1名,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2.市(地)级田长:由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县(市、区)级田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4.乡(镇)级田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5.村级田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6.网格田长: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或屯长(负责人)担任。
7.户田长:由耕地实际经营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
省级、市(地)级、县(市、区)级、乡(镇)级田长名单由本级政府公布。村级田长名单由所在乡镇政府公布。网格田长、户田长名单由所在村两委公布。
监狱管理局和县(市、区)、乡(镇)辖区内的国有耕地田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
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国有耕地田长根据黑土耕地保护实际单独设置。
(二)田长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黑土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黑土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进黑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管控黑土耕地土壤环境风险、防治黑土耕地水土流失、沙化、碱化、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秸秆离田还田以及执法监管等。及时制止、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盗采泥炭黑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指导、督促下级田长和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和黑土耕地保护管理措施。
村级田长、网格田长是本村、格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黑土耕地保护管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秸秆离田还田等的落实完成情况,及时劝诫、制止并报告本村、格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以及盗采泥炭黑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1.省级田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规划、意见等,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市(地)和省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巡查、总问责等职责。
2.市(地)级田长、县(市、区)级田长:落实上级田长工作部署和责任单位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推进、落实本级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牵头调查、制定本级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规划、意见等,落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巩固提升耕地质量、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秸秆离田还田等制度措施,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下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田长和责任单位报告本级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承担本级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的督导、调度、巡查、查处、问责等职责。
3.乡(镇)级田长:落实上级田长工作部署和责任单位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调查、落实本乡镇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秸秆全量还田(或离田)、施用有机肥、轮作、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等措施,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村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组织考核村级田长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田长和责任单位报告本乡(镇)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举报违法行为,承担本辖区内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职责。
4.村级田长:负责本村(社区)黑土耕地保护具体工作,落实网格田长、户田长人员,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并对网格田长、户田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5.网格田长:按照村级田长部署要求,负责组织、调查、落实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向村级田长报告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承担责任网格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职责。
6.户田长:承担黑土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等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落实黑土耕地保护措施,加强对所经营地块数量、质量、生态的管理,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三)“田长制”办公室设置、职责及构成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相应的“田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承担“田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上级田长确定事项。
省级“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具体承担。
市(地)级、县(市、区)级“田长制”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责任单位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11个中省直单位为省级“田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按照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组织实施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黑土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分区、分作物的黑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措施,组织开展秸秆离田还田作业,制定黑土耕地质量标准,牵头组织实施责任目标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耕地还林还草还湿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黑土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各市(地)、县(市、区)黑土耕地保护数量目标任务,与黑土耕地保护有机结合,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黑土耕地水土流失调查,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十五度以上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农田防护林建设等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做好高标准农田等农田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各类涉农相关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支持黑土耕地保护。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黑土耕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省粮食局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黑土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省农科院负责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对黑土耕地管理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及技术支持。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组织体系,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络员和职责分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黑土耕地数量保护。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基本农田和“两区”划建管护工作,划定黑土耕地边界、摸清黑土耕地底数,形成一张“底图”,建立一个“平台”,对基本农田、“两区”和高标准农田黑土耕地数量实施严格保护。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监管被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和利用,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等破坏黑土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水利厅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二)加强黑土耕地质量保护。采取农艺、生物、工程等配套措施,因地制宜推行科学轮作,建立以大豆为中轴作物的轮作制度,实现均衡利用土壤养分,恢复和提升地力;推行深松(耕)整地,渐进打破犁底层疏松深层土壤,增加土壤蓄水保墒能力;聚焦秸秆离还田,推广“五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增加土壤碳储存和腐殖质,改善土壤板结性状;扩大有机肥施用,增加土壤养分及有益菌群数量,促进土壤养分释放利用;推行保护性耕作,蓄水保墒培肥地力,有效防治土壤侵蚀,保护提升黑土耕地质量。三江、松嫩平原中东部等平原旱田类型区,重点推行科学轮作、秸秆还田、深松(耕)整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培肥地力。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和老爷岭等浅山区向低平原过渡带等的坡耕地类型区,重点采取横坡打垄、垄向区田、修筑梯田、治理侵蚀沟等工程措施固土保水;增施有机肥、秸秆覆盖免耕等农艺措施培肥地力。松嫩平原西部等风沙干旱类型区,重点强化农田林网建设,防风固沙;扩大秸秆覆盖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风保水;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推广节水灌溉措施保护利用地下水。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中南部等水田类型区,重点控制井灌稻种植规模保护利用地下水;加强田间节水、排水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水稻秸秆还田培肥地力;推广水稻节水控灌技术节约用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三)加强黑土耕地生态保护。坚持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构建黑土耕地生态保护体系,推广黑土耕地生态保护治理有效模式,采取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加强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四旁绿化建设,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加强风沙地和盐碱地治理。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在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坡地要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种植经济林的,应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遏制水土流失。实施黑土耕地遥感监测与动态分析,建立科学完整的黑土耕地生态保护考评体系。(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四)加强基础工程条件建设。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管护机制,打造高产稳产农田,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推进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水稻节水控灌和旱作节水技术。推进农机化工程建设,装备大中型动力拖拉机、秸秆粉碎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撒车等配套农机具。推进田间配套建设工程,完善农田输变电设施设备和田间路网,调整田块规格,平整田块田面。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扩大耕地质量、病虫害监测点覆盖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用药方式方法,推广应用新品种、新剂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控制化肥农药的最大施用量,提高肥料农药利用率,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落实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生产者、经营者的回收主体责任,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农田残膜可回收,净化乡村生产生活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六)加强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田、水、路、林和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的黑土耕地进行重点整治,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耕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单位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环黑土耕地质量、乱砍滥伐、毁坏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以及擅自在黑土耕地范围内建坟、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排放污染物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在农业农村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统筹安排部署,全力推进落实。要科学制定本区域黑土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督导推进落实。市、县、乡三级田长实行目标责任制,村、网格、户三级田长实行目标承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各级督查部门要把“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办,确保完成全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目标任务。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年度“田长制”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田长制”办公室。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协调推进会议。省级由省级田长牵头或委托“田长制”办公室组织责任单位召开“田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审议“田长制”工作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田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田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地方各级田长要定期召开会议,落实上级田长和“田长制”办公室工作部署,研究推进本级黑土耕地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建立督导制度,督促落实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调度制度,定期通报黑土耕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省级层面每季度对各市(地)工作调度1次。各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半年将工作落实情况报上级政府。建立巡查制度,每半年对“田长制”实施和黑土耕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建立“田长制”部门联席协调机制。
(三)强化监管监测。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强化黑土耕地保护责任监管,前置监管关口,把监管任务、监管责任重点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和村两委。发挥秸秆禁烧、扶贫等网格员作用,将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同秸秆禁烧、扶贫等重点任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落实黑土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黑土耕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对连续检测不超标的地块进行重新分类或销号处理。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黑土耕地实行动态监管。运用现代化手段,监管黑土耕地保护管理进展及成效。扩大黑土耕地质量监测点覆盖范围,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加强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运用,支撑黑土耕地质量评价与考核。
(四)强化评价考核。围绕打好“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非转基因”三张牌,引入有资质、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绩效评估,为考核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准确依据。以保护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基础工程条件建设和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制定黑土耕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将“田长制”工作列入地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年度卫片执法结果、信访举报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田长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机制创新。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统筹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黑土耕地保护。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黑土耕地保护投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民将小、散农田集中起来规模经营。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参与黑土耕地保护。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实效挂钩,激励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黑土耕地。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强化基础保障。组建黑土保护利用研究院,整合省内外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和成果示范,协助做好黑土耕地保护工作调研和策略制定。组建省级专家团队,落实工作任务,包保黑土耕地保护技术指导工作,开展黑土耕地保护政策、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田长履职能力和项目实施主体黑土耕地保护管理实践操作业务技能。制定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指导农户科学精准使用肥料、农药等。
(七)强化宣传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介黑土耕地保护知识,总结树立一批基层典型,集成推广一批技术模式,增强公众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的良好舆情氛围。切实加强对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相关惠农政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设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田长制”考核指标表
考核指标 | 分值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落实部门 | |
黑土 耕地 数量 保护 (30分) |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5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各级政府、北大荒集团、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制止耕地“非农化”情况 | 3.5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
3.已划定“两区”保护情况 | 5分 | 农业农村厅 | 自然资源厅 | ||
4.防止耕地“非粮化”情况 | 4分 | 农业农村厅 | 自然资源厅 | ||
5.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情况 | 3分 | 自然资源厅 | |||
6.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情况 | 4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
7.被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和利用情况 | 2.5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
8.禁止盗挖耕地土壤监管情况 | 3分 | 自然资源厅 | 农业农村厅 | ||
黑土 耕地 质量 保护 (30分) | 1.秸秆还田情况 | 7分 | 农业农村厅 | ||
2.深松耕与保护性耕作情况 | 5分 | 农业农村厅 | |||
3.农田水资源节约与利用情况 | 4分 | 农业农村厅 | 水利厅 | ||
4.测土配方施肥情况 | 4分 | 农业农村厅 | |||
5.病虫害统防统治情况 | 4分 | 农业农村厅 | |||
6.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 6分 | 农业农村厅 | 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 | ||
黑土 耕地 生态 保护 (20分) | 1水土流失治理情况 | 3分 | 水利厅 |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 | |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治理情况 | 3分 | 农业农村厅 | 生态环境厅 | ||
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 3分 | 农业农村厅 | 生态环境厅 | ||
4.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 | 3分 | 农业农村厅 | 生态环境厅 | ||
5.农田林网建设情况 | 3分 | 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农村厅 | ||
6.十五度以上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 3分 | 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 | ||
7.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情况 | 2分 | 农业农村厅 | 生态环境厅 | ||
黑土 耕地 管护 机制 (20分) | 1.配套制度落实情况 | 5分 | “田长制” 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2.田长履职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3.责任部门履职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4.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 3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5.采用相应保护措施,台账清晰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6.典型经验宣传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7.培训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8.考核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加分项 | 1.损毁的黑土耕地进行有效恢复利用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2.制度管理到位,有创新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3.耕地边界清晰,主体明确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4.信息化监测体系健全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5.编制中长期黑土耕地保护规划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扣分项 | 1.出现负面问题曝光情况 | 2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2.在十五度以上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3.出现外源性污染耕地事件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 ||
4.出现农产品安全事件 | 1分 | “田长制”办公室 | 成员单位 http://www.hljagri.org.cn/wstz/202105/t20210523_81788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