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位委员:
为加快培育和推广优良食用菌品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食用菌品种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菌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食用菌品种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DUS测试指南的菌类。
(二)认定自愿。品种认定采取自愿原则,非因申请者申请,不予进行品种认定。
(三)法律责任。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因品种与申请材料不符而给菌种使用者和其他菌种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申请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认定机构
(一)食用菌品种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二)省品审委设立食用菌专业委员会,食用菌专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拟订食用菌品种认定标准;
2.指导食用菌品种试验;
3.负责品种初审工作,整理初审意见和认定公告;
4.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
5.提出品种撤销认定建议;
6.完成省品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者
省内申请食用菌品种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3.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4.遗传性状稳定;
5.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6.已在同一生态区完成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7.达到品种认定的标准;
8.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食用菌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食用菌品种认定申请书;
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品种来源、选育方法、品种(含亲本)特征特性描述,菌丝及子实体等实物彩色照片,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3.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试验汇总结果、每个生长周期的试验汇总结果(包含各试验点数据)、每个试验点的试验结果(承试单位盖章);
4.DUS测试报告;
5.非转基因承诺书;
6.专家现场鉴定意见;
7.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8.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四)受理
省品审办在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申请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补充,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补充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四、品种试验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品种试验开始前应将品种试验方案报省品审办备案。品种试验要建立记载档案,保证可追溯。
(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检测。区域试验时间不少于连续两个生产周期,试点原则上一般不少于5个(栽培规模或区域较小的种类不少于3个)。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且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品种。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单位提出,食用菌专业委员会确认。
(三)生产试验应当在品种适宜区域组织实施,其中代料栽培的不少于3000袋(瓶),段木栽培的不少于500棒,地(床)栽培的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开展,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者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生产试验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现场鉴定意见。DUS测试委托由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由食用菌专业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承担。
五、认定与公告
(一)申请食用菌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将试验总结、现场鉴定意见、品质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省品审办。
(二)省品审办每年组织食用菌专业委员会召开1-2次评审会议,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食用菌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情况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委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省品审委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
认定编号格式为:鄂认菌+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
(四)未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五)通过认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1.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2.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3.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4.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六、强化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责任。省品审办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质量、试验品种表现进行检查,对生产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二)主体责任。申请者应当在品种试验方案备案的同时向省农作物种子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省标准样品库将标准样品在适宜条件下保存。
(三)提供材料真实性管理责任。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数据可追溯,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数据或证明,并通知有关单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蔡隽
电 话:027-87394440
邮 箱:hbpzglk@163.com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58号
附件:1.湖北省食用菌品种认定标准
2.湖北省食用菌品种认定申请书
3.品种选育报告格式
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湖北省食用菌品种标准样品提交要求
2023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ywtz/szzglj_9002/202306/t20230627_4724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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