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黄河山西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山西段、汾河、沁河干流河段以及所属一级支流的干流河段规定为禁渔区。
海河流域禁渔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海河流域桑干河、滹沱河、漳河干流河段及湖泊水库规定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三)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动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9/202307/t20230703_8856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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