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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司法部和我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同时,我们组织起草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许可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现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反馈全国畜牧总站。

  联系人:张桂香

  电 话:010—59194622,59194336

  传 真:010—59194611

  邮 箱:zhyc-nahs@agri.gov.cn

  

  附 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3年6月30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畜禽种类许可范围

  本许可范围适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中畜禽种类编号的确定及生产经营范围中畜禽名称的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畜禽种类范围应当是收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具有明确生产方向的畜禽按照生产方向细化分类名称。畜禽名称及种类编号见附件1。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及育种、繁育设施设备配备的技术要求。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种畜禽场(站)经营产品的差异分为五类: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A证);从事种畜禽纯种(包括曾祖代、祖代)生产经营的(B证);从事种畜禽父母代生产经营的,即生产祖代、经营父母代(C证);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即生产父母代、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D证);仅从事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种蛋等遗传材料经营以及种蛋孵化且销售雏禽的(E证)。

  1. A证许可技术要求

  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1.1.1 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应当有合格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生产牛胚胎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牛200头以上;生产牛卵子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1.1.2 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应当有合格采精种公羊100只以上;生产羊胚胎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生产羊卵子的,应当有特、一级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1.1.3 生产猪精液的,应当有采精种公猪80头以上。

  1.1.4 生产其他畜种精液、胚胎、卵子的,应当具有相应种畜10头(匹、峰)以上。

  1.2 设施设备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胚胎冷冻仪、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2. B证许可技术要求

  2.1 猪

  2.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种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种母猪数量≥4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除长白、大白猪外的其他品种种母猪数量≥100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 设施设备

  2.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配怀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育成舍、公猪舍、测定舍等不同功能猪舍。

  2.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全自动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系统、B型超声波测膘仪、电子笼秤、育种软件、精子活力检测仪、显微镜、恒温箱等。

  2.2 奶牛

  2.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2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2.2 设施设备

  2.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犊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产房、遗传材料贮存库等。

  2.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B超背膘活体测定仪、体重秤、皮尺、卷尺、测杖、牛奶计量器、DHI采样器等。

  2.3 肉牛

  2.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1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数量(或其精液)≥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3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数量(或其精液)≥12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3.2 设施设备

  2.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犊牛舍、育成牛舍、成年牛舍、产房、遗传材料贮存库等。

  2.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体重秤、皮尺、卷尺、测杖等。

  2.4 羊

  2.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数量(或其精液)≥1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4.2 设施设备

  2.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羔羊舍、育成羊舍、母羊舍、性能测定羊舍等。

  2.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动物专用B 型超声诊断仪、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5 马驴

  2.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100匹(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6匹(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100匹(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6匹(头),独立家系数量≥6个。

  2.5.2 设施设备

  2.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马厩(驴舍)、运动场等。

  2.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6 骆驼

  2.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6.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10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6峰,独立家系数量≥6个。

  2.6.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10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6峰,独立家系数量≥6个。

  2.6.2 设施设备

  2.6.2.1设施类

  应当具有骆驼舍、运动场等。

  2.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动物专用B 型超声诊断仪、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7 兔

  2.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2.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曾祖母兔数量≥600只,祖母兔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2.7.2 设施设备

  2.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兔舍、产房、育成兔舍、性能测定舍等。

  2.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8 蛋鸡

  2.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5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8.2 设施设备

  2.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母鸡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9 肉鸡

  2.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5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4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9.2 设施设备

  2.9.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9.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0 鸭鹅

  2.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0.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2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0.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0.2 设施设备

  2.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2.10.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1 鸽(鹌鹑)

  2.1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2.1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2.11.2 设施设备

  2.1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2 鹿

  2.1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2.2 设施设备

  2.1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产房、鹿舍、性能测定舍等。

  2.1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2.13 羊驼

  2.1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1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6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3.2 设施设备

  2.1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羊驼舍、性能测定舍等。

  2.1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等。

  2.14 火鸡、珍珠鸡、雉鸡

  2.1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4.1.1 地方品种

  经营纯种火鸡、珍珠鸡、雉鸡的种禽场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800只。

  2.1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经营纯种火鸡、珍珠鸡、雉鸡的种禽场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2.14.2 设施设备

  2.1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5 番鸭

  2.1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25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2.15.2 设施设备

  2.1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2.1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6 绿头鸭

  2.1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2.16.2 设施设备

  2.16.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鸭舍、性能测定舍等。

  2.1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7 鸵鸟、鸸鹋

  2.1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7.1.1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对。

  2.17.2 设施设备

  2.1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禽舍、性能测定舍等。

  2.1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2.18 貂、狐、貉

  2.1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2.1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26只。

  2.1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或其精液)≥30只,独立家系数量≥6个。

  2.18.2 设施设备

  2.1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种畜舍、产房、性能测定舍、皮张加工室等。

  2.1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电子天平、卷尺等。

  3. C证许可技术要求

  3.1 猪

  3.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1.1.1地 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3个。

  3.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3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6头,独立家系数量≥3个。

  3.1.2 设施设备

  3.1.2.1 设施类

  应当有仔猪舍、育成舍、配怀舍、公猪舍等猪舍。

  3.1.2.2 设备类

  应当有B型超声波测膘仪、电子笼秤、精子活力检测仪、数显电子显微镜、冷藏箱等。

  3.2 兔

  3.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20只,独立家系数量≥10个。

  3.2.2 设施设备

  3.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兔舍、产房、育成兔舍、性能测定舍等。

  3.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3 蛋鸡

  3.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3.2 设施设备

  3.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4 肉鸡

  3.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4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4.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独立家系数量≥30个。

  3.4.2 设施设备

  3.4.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鸡舍、性能测定舍等功能鸡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5 鸭

  3.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6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5.2 设施设备

  3.5.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车间等。

  3.5.2.2 设备类

  应当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6 鹌鹑

  3.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6.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6.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6.2 设施设备

  3.6.2.1 设施类

  应当有鹌鹑舍、性能测定舍等。

  3.6.2.2 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7 火鸡、珍珠鸡、雉鸡

  3.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

  3.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3.7.2 设施设备

  3.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7.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8 鹧鸪

  3.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3.8.2 设施设备

  3.8.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8.2.2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9 番鸭

  3.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3.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8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9.2 设施设备

  3.9.2.1 设施类

  应当有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公禽舍、性能测定舍、种蛋保存库、孵化间等。

  3.9.2.2 设备类

  应当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性能测定笼、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3.10 绿头鸭

  3.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50只,独立家系数量≥20个。

  3.10.2 设施设备

  3.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鸭舍、性能测定舍等。

  3.10.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性能测定笼、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 D证许可技术要求

  4.1 猪

  4.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3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2头。

  4.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猪数量≥10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猪(或其精液)数量≥3头。

  4.1.2 设施设备

  4.1.2.1 设施类

  应当有仔猪舍、育成舍、配怀舍、公猪舍等。

  4.1.2.2 设备类

  应当有精子活力检测仪、数显电子显微镜等。

  4.2 牛

  4.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2头。

  4.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牛数量≥50头,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牛(或其精液)数量≥4头。

  4.2.2 设施设备

  4.2.2.1 设施类

  应当有犊牛舍、育成牛舍等。

  4.2.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等。

  4.3 羊

  4.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2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30只。

  4.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羊数量≥200只,存栏生产种群种公羊数量(或其精液)≥20只。

  4.3.2 设施设备

  4.3.2.1 设施类

  应当有羔羊舍、母羊舍等。

  4.3.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4 马、驴

  4.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4.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50头(匹),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或其精液)数量≥3头(匹)。

  4.4.1.2培 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马(驴)数量≥50头(匹),存栏生产种群种公马(驴)数量≥3头(匹)。

  4.4.2 设施设备

  4.4.2.1 设施类

  应当有马厩(驴舍)、运动场等。

  4.4.2.2 设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或普通磅秤等。

  4.5 骆驼

  4.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5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数量≥3峰。

  4.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骆驼数量≥50峰,存栏生产种群公骆驼(或其精液)数量≥3峰。

  4.5.2 设施设备

  4.5.2.1 设施类

  应当有骆驼舍、运动场等。

  4.5.2.2设 备类

  应当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等。

  4.6 兔

  4.6.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6.1.1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兔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兔数量≥20只。

  4.6.2 设施设备

  4.6.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兔舍等。

  4.6.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7 鸡

  4.7.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7.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2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00只。

  4.7.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50只。

  4.7.2 设施设备

  4.7.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7.2.2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8 鸭鹅

  4.8.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8.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40只。

  4.8.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150只。

  4.8.2 设施设备

  4.8.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8.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4.9 鸽、鹌鹑

  4.9.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9.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4.9.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

  4.9.2 设施设备

  4.9.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9.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0 鹿

  4.10.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0.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0.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0.2 设施设备

  4.10.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鹿舍、育成舍等。

  4.10.2.2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直角尺、测杖、T型尺等。

  4.11羊驼

  4.11.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1.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1.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只。

  4.11.2 设施设备

  4.11.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仔畜舍、育成舍等。

  4.11.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电子秤、普通磅秤、皮尺等。

  4.12 火鸡、珍珠鸡、雉鸡

  4.12.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2.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0只。

  4.12.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

  4.12.2 设施设备

  4.12.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2.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3 番鸭

  4.13.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3.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1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30只。

  4.13.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5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200只。

  4.13.2 设施设备

  4.13.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3.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4 绿头鸭

  4.14.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存栏生产种群雌禽数量≥3000只,存栏生产种群雄禽数量(或其精液)≥100只。

  4.14.2 设施设备

  4.14.2.1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4.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电子秤等。

  4.15 貂、狐、貉

  4.15.1 生产种群单品种存栏规模

  4.15.1.1 地方品种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5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30只。

  4.15.1.2 培育/引入品种(配套系)

  存栏生产种群母畜数量≥800只,存栏生产种群公畜数量≥50只。

  4.15.2 设施设备

  4.15.2.1设施类

  应当具有育雏舍、育成舍等。

  4.1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电子秤、电子天平等。

  5. E证许可技术要求

  5.1 销售精液、胚胎、卵子

  5.1.1 设施类

  应当具有遗传材料储存库、办公室等固定场所。

  5.1.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低温冷藏设备(如医用冷藏箱、液氮罐等)、检测设备(如显微镜、水浴锅等)、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运输车等。

  5.2 种蛋经营

  5.2.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种蛋储存库、办公室等固定场所。

  5.2.2 设备类

  应当具有低温冷藏车、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等。

  5.3 种蛋孵化及销售

  5.3.1 设施类

  应当具有符合生产流程且满足防疫要求的固定场所、种蛋储存库、种蛋消毒间、孵化和出雏车间、设备清洗和消毒间、人员和车辆进出消毒设施、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5.3.2 设备类

  应当具有孵化箱、出雏箱、照蛋器、信息存储设备(如电脑)等。

  注:“存栏生产种群母(雌)”是指经营种畜禽上一代次的生产种群中的能繁母畜或雌禽;“公(雄)”是指经营种畜禽上一代次的生产种群中具备配种能力的公畜、雄禽或使用持有A证企业(场、站)生产的精液。

  三、种畜禽合格证明式样

  种畜禽合格证式样见附件2。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式样见附件3。

  附件:

   1.畜禽名称及种类编号

  2.种畜禽合格证明(式样)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办承诺书(式样)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bmdt/202306/t20230630_64312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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