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9日
附件
吉林省2021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有效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营造打好种业翻身仗实现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侵权、制售假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使种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种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种业市场环境更加有利促进现代种业加快创新发展。现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如下。
省级目标:对辖区内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现场督促检查率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按时办结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及时书面反馈。对市(州)、县(市、区)结案的种子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系统。
市(州)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行政处(科)室或单位,对农作物种业分管负责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率达100%;对辖区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按时办结我厅转办督办的信访举报等案件,及时向我厅书面反馈。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清单,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科室或单位,种业市场监管队伍健全。对农作物种业分管负责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100%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按时办结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转办督办的信访举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清单,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抓住春季种子市场销售关键时段,采取市(州)、县(市、区)开展自查、省级暗访督查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一是查主体,严查“四种”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备案登记后经营种子;二是查标签,严查种子标签是否标注规范,重点检查使用说明、二维码等内容制作规范和可追溯是否做到;三是查审定和登记。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的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四是查备案,严查经营门店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存在经营的种子未备案等行为;五是查质量,随机抽取市场上种子样品,开展常规指标检测,对玉米、水稻种子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对马铃薯种薯开展品种纯度检测和主要种传病害鉴定,具备条件市县可对向日葵品种开展真实性检测;六是查档案,严查经营门店是否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台账,是否开具种子销售凭证;七是查网络平台,联合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监控利用网络平台(如微信、抖音、火山、快手)途径进行违法销售种子行为。通过各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阻止违法种子脱离监管销售。
(二)开展制繁种基地专项检查行动。在种子基地播种前后一个月内,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情况和落实基地情况进行排查,全面准确掌握种子生产者名称、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信息,并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在种子生产花期,对辖区内玉米、水稻制繁种基地组织专项检查,对曾经被举报违法制种生产的地块、问题企业的基地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我厅将根据新冠疫情防控情况,必要时调集执法人员成立督查组,对省内外制种基地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生产,速测法检测植株是否含有非法转基因成分。
(三)开展种子入库和加工环节监管行动。在秋冬季种子入库的关键时期,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已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全面排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种子,抽取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指标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严把种子入出库关。我厅将组织对企业入库加工包装后的成品种子质量开展随机抽查,检测品种的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
(四)开展非法转基因种子查处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把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贯穿到种子监管的全过程和各项行动中,抓住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强化制繁种生产环节监管,对备案制种田块实行全覆盖检查,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制种生产;二是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置转基因种子检测点,利用转基因试纸条快速检测手段,为农民提供检测服务;三是深入村屯开展入户倒查。重点市县要深入村屯开展以玉米种子为重点的转基因成分抽样检测。发现问题玉米种子,要固定证据,追溯源头,严查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四是加大明察暗访检查力度,突出重点地区和关键时段,采取明察暗访查找线索。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结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和非法转基因种子案件查处工作,以杂交玉米、水稻作物为重点,查处一批恶意侵权、非法转基因等种子案件。要认真对待执法检查发现的、群众投诉和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线索,要深挖源头,摸清假劣种子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假劣种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为公安机关调查重大种子案件等提供质量检验、田间鉴定等技术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种业监管工作已纳入年度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种子监管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专题研究,加强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全面抓好种业监管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并公布结果。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对农业农村部、我厅转办及群众举报、市场检查发现的案件,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理,按时办结,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三)严格规范执法。按照《种子法》《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完善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的“一单两库”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检查发现无需检测即可定性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尽快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要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警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抓住送科技、送法规、送放心农资等下乡进村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种子法》等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用种农户的法律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曝光查获的大案要案,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种业发展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监管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1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请于3月20日前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开,并于3月30日前将扫描件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告制度,重大案件信息随时报送,于4月、5月、6月25日前将工作动态(包括开展检查的做法、成效、典型经验等)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将年度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送,并附1起办结的种业典型案例。我厅将视情况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
联系人:种业管理处 梁向军 尹卫中
电话:0431–88906204
http://agri.jl.gov.cn/xdny/nykj/zydt/202103/t20210327_7979977.html